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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普利特: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3-26  

   证券代码:002324               证券简称:普利特          公告编号: 2024-024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者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除议案3外,其余议案均为特别决议的议案,需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3月25日(星期一)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3月25日(星期一)。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25
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2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青浦工业园区新业路 558 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周文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7名,代表股份497,958,088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44.6941%。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股份492,888,751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44.2391%。
    2、参加网络投票股东共21名,代表股份5,069,33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550%。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25名,
代表股份50,124,37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989%。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97,932,31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8%;
反对股数5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股数25,271股, 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0,098,6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
份总数的99.9486%;反对股数5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0010%;弃权股数25,271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504%。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97,770,61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4%;
反对股数162,2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6%;弃权股数25,271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9,936,9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
份总数的99.6260%;反对股数162,2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3236%;弃权股数25,271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504%。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银行授信及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96,640,01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53%;
反对股数1,292,8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96%;弃权股数25,271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8,806,3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
份总数的97.3704%;反对股数1,292,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
的2.5792%;弃权股数25,271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504%。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朱煜律师、赵伯晓律师现场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