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威腾: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4-11-30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4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
保行为,防范公司资产运营风险,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他
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
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反担保。
第六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
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七条 被担保人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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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担保政策的;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财务状况恶化,内部管理混乱,经评估经营风险较大,偿债能力明显
缺失;
(四)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
任的;
(五)不能提供用于担保或反担保的合法、有效财产,或者拟设定担保或反
担保的财产属于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范畴;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曾经有过担保纠纷,并且至今尚未得到妥善解
决,或者不能按照要求及时、足额支付担保费用。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及责任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由证券部统筹监督管理,确保担保事项的规范进
行及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财务部承担对外担保事项的日常管理工作,
及时报告对外担保事项重要进展及重大风险情况;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负责担保
事项的具体经办工作,对担保对象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风险控制应对措施,并与
财务部协作对担保对象开展审查工作;法务部为对外担保事项提供法律支持,并
协助其他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九条 公司各单位及各职能部门中凡是对对外担保事项负有管理职责的,
在担保期内,应持续对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及债务清偿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管
理。
(一)应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以及资金使用与回笼情况,确保
被担保人的经营活动正常进行,资金流转顺畅;
(二)应定期向被担保人及债权人了解债务清偿情况,把握债务偿还进度和
可能存在的风险;
(三)应定期向被担保人收集财务资料,进行财务分析,掌握被担保人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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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财务状况;
(四)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或经营情况出现恶化,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并提供具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以便公司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五)发现被担保人有转移财产等躲避债务行为时,应协同法律顾问事先做
好风险防范措施,保护公司利益;
(六)应提前 1 个月通知被担保人做好清偿债务工作,确保债务能够按时、
足额清偿。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出现风险时,应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
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公司不得对该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 2 人以上,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公
司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公司向债权人履行担保责任后,公司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最
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因对外担保可能引致的经济损失,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公司应参加破产财
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并对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或失当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决策和监督。董事会应评估
担保风险对公司战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确保公司在担保活动中的整体利益和可
持续发展。
第十三条 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无视风险擅自担保
或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追究其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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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凡是担
保事项,无论金额大小,都要履行公司前置审批程序,提交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如董事与该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则该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
东会审议。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
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
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除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须经股东会
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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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展期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
担保行为,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五章 担保合同的签订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应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合同事项应当明确。
第十九条 担保合同中应当确定下列条款:
(一)债权人、债务人;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三)债务人与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约定期限;
(四)担保方式;
(五)担保范围;
(六)担保期限;
(七)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对担保合同有关内容进
行认真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由授权代表人签订担保合同。
第二十一条 授权代表人签订担保合同,应当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对该担保事
项的决议以及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
合同。
第二十二条 在接受反担保抵押或者质押时,由财务部协同相关人员,及时
办理抵押或者质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反担保适用本章关于担保合同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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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不含
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原 2010 年制定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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