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4-08-16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证券简称:格林美 证券代码:002340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8 月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
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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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格林美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格林美股份有
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9,205,000 股,占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5,131,291,557 股的 0.18%。本次授予为一
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尚在实施中。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
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
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181 人,包括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
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领军人才、尖刀人才、创新人物及领军管理人才、青
年骨干人才、出海员工及其他工程技术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
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3.18 元/股。在本激
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七、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
3 期解除限售,每期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 35.00%、35.00%、30.00%。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
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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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
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
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
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
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二、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三、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
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
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前述 60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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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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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声 明 ....................................................................................................................... 1
特别提示 ....................................................................................................................... 2
第一章 释义 .................................................................................................................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确定的依据和范围 ......................................................................... 9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 ........................................... 10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 ............................................................... 13
第七章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确定方法 ........................................... 15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 ................................................................... 16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0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22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24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27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29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 32
第十五章 附则 ...........................................................................................................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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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释义
格林美、本公司、公司 指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指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
限制性股票 指
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领军人
激励对象 指 才、尖刀人才、创新人物及领军管理人才、青年骨干
人才、出海员工及其他工程技术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
授予日 指
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激励对象获
有效期 指
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
限售期 指
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
解除限售期 指
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指
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考核管理办法》 指
考核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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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把握全球市场机遇,应对未来挑战,引进全球精英人才,鼓励出海,精
准聚焦引进、培育、汇聚一批具有国际化视野、突破未来超级技术、产生重大创
新成果、引领行业发展、能为公司发展发挥重大作用和重要贡献的高素质人才,
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超一流高端人才队伍,以国家经济发展绿色转型为契
机,全面实施技术创新、管理升级、经营质量升级,推动公司绿色产业创新,推
动中国技术走向世界,全面提升公司核心业务的全球核心竞争力,助力公司服务
全球的碳达峰与碳中和战略,为世界绿色发展与经济复苏做出贡献,为广大投资
者创造良好的回报。同时,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
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领军人才、尖刀人才、创新人物及领军管理人才、青
年骨干人才、出海员工及其他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
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
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
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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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
会对本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
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公司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应
当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应当就本
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监事会应当就变
更后的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发表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安排存在差异,
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
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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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激励对象确定的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领军人才、尖刀人才、创新人物及
领军管理人才、青年骨干人才、出海员工及其他工程技术人员。所有激励对象由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181 人,包括:
1、公司(含子公司)领军人才、尖刀人才、创新人物及领军管理人才;
2、青年骨干人才、出海员工及其他工程技术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不包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
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
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
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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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9,205,000 股,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5,131,291,557 股的 0.18%。
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尚在实施中。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
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
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若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
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在授予前离职或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的,由董事会对授
予数量作出相应调整,包括将离职员工或放弃参与员工的权益份额直接调减或在
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占限制性股 占目前总
人员类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票总数的比 股本的比
别
(万股) 例 例
领军人 创新人物、副
1 彭亚光 8.00 0.8691% 0.0016%
才、尖 总经理
刀人 创新人物、总
2 陈玉君 10.00 1.0864% 0.0019%
才、创 经理助理
新人物 领军人才、总
3 马 琳 10.00 1.0864% 0.0019%
及领军 经理助理
4 管理人 李 聪 领军人才 5.00 0.5432% 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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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物(35 金国泉 领军人才 10.00 1.0864% 0.0019%
6 人) 雷 杰 领军人才 5.00 0.5432% 0.0010%
7 华文超 领军人才 10.00 1.0864% 0.0019%
8 何 锐 领军人才 5.00 0.5432% 0.0010%
9 王 毅 创新人物 35.00 3.8023% 0.0068%
10 李玉华 创新人物 10.00 1.0864% 0.0019%
11 史齐勇 创新人物 5.00 0.5432% 0.0010%
12 王 强 副总经理 5.00 0.5432% 0.0010%
13 王雅宁 尖刀人才 20.00 2.1727% 0.0039%
14 杨 健 尖刀人才 10.00 1.0864% 0.0019%
15 李宏晖 尖刀人才 15.00 1.6295% 0.0029%
16 孙召建 尖刀人才 20.00 2.1727% 0.0039%
尖刀人才、总
17 何 阳 经理助理、证 25.00 2.7159% 0.0049%
券事务代表
18 赵 双 尖刀人才 5.00 0.5432% 0.0010%
19 刘 海 尖刀人才 20.00 2.1727% 0.0039%
20 王 俊 尖刀人才 10.00 1.0864% 0.0019%
21 施 杨 尖刀人才 5.00 0.5432% 0.0010%
22 刘 维 尖刀人才 20.00 2.1727% 0.0039%
23 曾 勇 尖刀人才 8.00 0.8691% 0.0016%
RIZKY
24 尖刀人才 6.00 0.6518% 0.0012%
WANALDI
25 付明波 尖刀人才 5.00 0.5432% 0.0010%
26 别传玉 尖刀人才 5.00 0.5432% 0.0010%
27 崔 涛 尖刀人才 10.00 1.0864% 0.0019%
28 刘 坤 尖刀人才 7.00 0.7605% 0.0014%
29 王登登 尖刀人才 10.00 1.0864% 0.0019%
30 严小东 尖刀人才 5.00 0.5432% 0.0010%
31 赖 浚 尖刀人才 5.00 0.5432% 0.0010%
32 薛晓斐 尖刀人才 10.00 1.0864% 0.0019%
33 张文艳 尖刀人才 5.00 0.5432% 0.0010%
34 向圣萍 尖刀人才 5.00 0.5432% 0.0010%
35 徐 鑫 尖刀人才 3.00 0.3259% 0.0006%
EVAN
36 WAHYU 青年骨干人才 1.00 0.1086% 0.0002%
外籍青 KRISTIYANTO
年骨干
37 EMIL SALIM 青年骨干人才 1.00 0.1086% 0.0002%
人才
ELLIN
38 (6 青年骨干人才 6.00 0.6518% 0.0012%
VICTORIA
人)
PIYAN
39 青年骨干人才 1.00 0.1086% 0.0002%
RAHMAD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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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I
40 SYAPUTRA 青年骨干人才 6.00 0.6518% 0.0012%
HASIBUAN
SHANTY
VICARIO
41 青年骨干人才 1.50 0.1630% 0.0003%
AGNES
NABABAN
42 其他青年骨干人才(49 人) 207.00 22.4878% 0.0403%
43 出海员工(39 人) 165.00 17.9250% 0.0322%
44 其他工程技术人员(52 人) 180.00 19.5546% 0.0351%
合计 920.50 100.0000% 0.1794%
注:
1、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父
母、配偶、子女。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
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
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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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
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
定。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
关程序,若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失效。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
保或偿还债务。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
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四、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将分 3 次解除限售,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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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期安排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 35.00%
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 35.00%
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 30.00%
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五、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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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3.18 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
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3.18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
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00%,即每股 5.77 元的 50.00%,
为每股 2.89 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00%,即每股 5.99 元的 50.00%,
为每股 3.00 元;
3、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00%,即每股 6.33 元的 50.00%,
为每股 3.17 元;
4、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00%,即每股 6.36 元的 50.00%,
为每股 3.1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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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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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
权激励的情形,且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
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近年来,公司形成了“城市矿山开采+新能源材料制造”的双轨驱动主营业务
模式,2021 年至 2023 年,公司新能源材料制造业务占总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71.13%、74.16%、75.23%,城市矿山开采业务占总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28.87%、
25.84%、24.77%。根据中汽协披露数据,2021 年我国新能源汽车销量 352.1 万
辆,同比增长近 160%,渗透率为 13%;2022 年我国新能源汽车销量 688.7 万辆,
同比增长超过 90%,渗透率为 26%;2023 年我国新能源汽车销量 949.5 万辆,同
比增长近 38%,渗透率超过 31%。根据乘联会披露数据,2021 年世界新能源汽
车销量 623 万辆,同比增长接近 120%,渗透率超过 8%;2022 年世界新能源汽
车销量 1,031 万辆,同比增长超 60%,渗透率为 13%;2023 年世界新能源汽车销
量 1,428 万辆,同比增速降至不足 40%,渗透率达到 16%。根据 BloombergN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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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预测,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新能源汽车年化增速放缓至 22%。随着新能
源汽车渗透率的快速提升,新能源汽车行业整体增长速度呈现放缓趋势,但是新
能源汽车市场仍然继续平稳运行,成为拉动工业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近日,中
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指出要加
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推动城市公共服务车辆电
动化替代,到 2035 年,新能源汽车成为新销售车辆的主流。结合行业整体发展
趋势,公司制定了本激励计划的公司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本激励计划分年度对公司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
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对应考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期
核年度 触发值(An) 目标值(Am) 比例(X)
2024 年营业收入
第一个解除 2024 年营业收入值
2024年 值达到 313.50 亿
限售期 达到 418.00 亿元 各考核年度内营业收
元
入
2024-2025 年两
2024-2025 年两年 (A):
第二个解除 年的累计营业收
2025年 的累计营业收入值 1.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