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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融发核电:烟台玛努尔高温合金有限公司重整案重整投资协议2024-11-26  

烟台玛努尔高温合金有限公司

          重整案




      重整投资协议




        二〇二四年六月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24年6月 日在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签署:



甲方:烟台玛努尔高温合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海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恒源路6号



乙方:烟台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伟

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经济开发区恒源路6号



监督方:烟台玛努尔高温合金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负责人:王大昌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经济开发区恒源路6号



以上各方合称为“各方”,甲方、乙方合称为“双方”。分别称为
“一方”。



鉴于:

    1.烟台玛努尔高温合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温合金”)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2.2021年3月8日,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莱山区
法院”或“法院”)裁定高温合金与烟台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烟台玛努尔”)等三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并与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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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定烟台玛努尔管理人担任实质合并管理人。经管理人申请,莱山
区法院于2022年2月16日作出(2020)鲁0613破3号之五《民事裁定
书》,裁定高温合金单独重整,并指定烟台玛努尔管理人继续担任
高温合金管理人。

   3.管理人于2023年12月5日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开发布
《烟台玛努尔高温合金有限公司重整案招募投资人公告》,经过公
开招募,确定烟台玛努尔为高温合金的重整投资人参与重整投资。
在高温合金重整案的重整计划被莱山区法院裁定批准后,乙方将正
式成为高温合金重整案的重整投资人。

   为推动高温合金重整工作,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及各方合法权
益,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的前提下,乙方作为高温合金
重整案的重整投资人,通过市场化、法治化的方式参与重整投资,
协助恢复和改善高温合金生产经营。经各方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
如下,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一)在本协议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文义另有所指,以下词语
具有如下含义:

   1.“本协议”是指,本《烟台玛努尔高温合金有限公司重整案
重整投资协议》(包括其附件)及不时对其进行的有效修改、补充
或重述。

   2.“本次投资”是指,乙方以其享有的对甲方共计人民币
6,000万元的共益债权向甲方出资,取得高温合金60%股权并承诺在
高温合金自有资金不足以清偿重整计划应当以现金清偿的债权时向
高温合金以借款方式提供现金补足。

   3.“重整计划”是指,经法院裁定批准的《烟台玛努尔高温合
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未裁定批准前为重整计划(草案)。

   4.“投资款”是指,乙方用于本次投资取得甲方股权的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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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乙方享有的对甲方共计人民币6,000万元的共益债权。

    5. “交割”是指,高温合金办理股东工商信息变更登记。

    6.“交割日”是指,高温合金办理股东工商信息变更登记之日。

    7.“法律”是指,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

    8.“工作日”是指,中国境内银行通常对外营业且办理对公业
务的任何一日,包括中国政府宣布为临时工作日的星期六或星期日
(“调休工作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以及调休工作日以外的
星期六或星期日。

    9.“人”是指,任何自然人、法人、政府机关、其他经济组织
(不论其是否具有独立法律人格)或上述两者或以上。

    10.“人民币”或“RMB”是指,中国法定货币。

    11.“税”或“税项”是指,对所得、财产、交易或其他事项
所征收的任何税款及与该等税款有关的罚息、滞纳金、罚款等。

    12.“正常生产经营”是指,公司主营业务、日常经营范围内或
与主营业务或日常经营相关且必需的生产经营行为。

    13.“政府机关”是指,任何政府或其政治或行政下属机构;任
何法院或仲裁庭;以及拥有适当管辖权的证券交易所等管理机构。

    14.“中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但就本协议而言,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

    15.“重大不利变化”是指,就公司而言,指单独或合计对公
司的业务、财务状况、不动产、经营结果或盈利前景的重大不利影
响,并且数额达到公司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告中合并口径总资产绝
对值数额5%以上。

    (二)解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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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之用,不得影响本协议的
解释;

   2.对某条、某款、某段的所有引用均指引用本协议的条、款、
段;

   3.双方确认为本协议附件的其他文件应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

   4.本协议中使用的“包括”是指“包括但不限于”,而不论其
后是否跟有“但不限于”。

   第二条 投资方案

   (一)在高温合金重整过程中,高温合金原股东持有的高温合
金股权将被调整为零。高温合金将引入重整投资人并实施债转股。

   (二)经过公开招募,烟台玛努尔被确定为重整投资人参与重
整投资,并在高温合金的重整计划被法院裁定批准后,取得高温合
金60%股权。

   (三)双方确认,乙方按如下条件取得高温合金重整后60%股
权,具体条件为:

   1.乙方以其对甲方享有的共计人民币6,000万元的共益债务作
为股权对价;

   2. 乙方承诺,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如高温合金自有流动
资金不足以支付根据重整计划应当以现金清偿的共益债务、职工债
权、普通债权等,由重整投资人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向高温合金
以借款方式提供现金补足。

   (四)双方确认,重整完成后,高温合金注册资本不变,仍为1
亿元,乙方支付完毕股权对价后,视为已经实缴完毕注册资本。

   第三条 保证金交割安排

   (一)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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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协商一致确认,在签订本协议的五日内,乙方应向管理人指
定的如下银行账户支付本次股权现金对价的10%的保证金作为本次
投资的履约保证,金额为600万元:

   开户名: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

   账 号:81601050301421015936

   开户行: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山支行

   (二)投资款的缴付

   高温合金重整计划被莱山区法院裁定批准后,乙方应当在高温
合金重整计划裁定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对高温合金的全额出资,
已支付的保证金将在乙方完成出资之日起十日内无息返还。

   (三)双方同意,高温合金重整计划被莱山区法院裁定批准后,
甲方将及时完成股东工商信息变更登记程序,乙方应提供及时且必
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四条 交易税费的承担

   除双方另行约定的情形外,双方在本次投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
项税费(包括本协议签订前发生的各项税费)由双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陈述和保证

   (一)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交付并履
行本协议,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政府命令,亦不会与以其为一方的合同或者协议或对
该方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产生冲突。甲方已就签署本协议及实施本
协议所约定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及外部审批程序(如
需)。

   2.甲方保证严格遵守并执行重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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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甲方在本协议签署后出现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前述陈述与
保证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的任何情形,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
方并根据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二)乙方的陈述与承诺

   1.乙方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交付并履
行本协议,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政府命令,亦不会与以其为一方的合同或者协议或对
该方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产生冲突。乙方已就签署本协议及实施本
协议所约定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及外部审批程序(如
需)。

   2.乙方保证其支付的投资款来源合法合规,且有足够的能力按
本协议约定及时全额支付对价款。

   3.乙方保证后续经营决策和行为不得违反重整计划内容,保障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过渡期安排

   (一)自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的期间内,除事先获得乙方书
面同意的情形外,甲方应采取下列行为:

   1.应遵循既往惯例正常生产经营,继续维持其与客户的良好合
作关系,以确保甲方的正常经营、主营业务和资产不会发生重大不
利变化;

   2.继续确保公司全部经营资产均于正常运营和良好保养/修缮
状态;

   3.维持公司的各项经营许可和资质持续有效;

   4.及时将有关对公司已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
件、事实、条件、变化或其他情况书面通知乙方;

   5.严格按照适用于正常生产经营的各项中国法律法规处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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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经营和一切相关事宜。

   (二)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保持密切合作,并采取一切必要
行动以促使本次投资的尽快交割,该等行动包括但不限于:

   1.在乙方足额缴付投资款后,甲方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尽快
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2.签署或促使签署合理、必要或适当的进一步文件,及采取或
促使采取合理、必要或适当的进一步行动,以有效履行本协议。

   第七条 保密义务

   (一)本协议签署后,无论本次投资是否完成,亦无论本协议
是否被终止、解除、撤销、认定为无效或履行完毕,各方应对高温
合金破产重整相关事宜及就本协议协商、签署、履行过程中获悉的
其他方未被公众知悉的相关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承担保
密义务。

   (二)各方因下列原因披露保密信息,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1.在保证被披露方同样遵守本协议项下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向
各方的工作人员以及聘请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财务顾问等中
介机构披露;

   2.因遵循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所适用的证券监管规则而披
露;

   3.因有权政府主管部门、司法机关或监管机构的强制性要求而
披露;

   4.为高温合金推进重整程序而进行的必要披露。

   (三)任何一方如根据前述第(二)条第2、3项约定需披露保
密信息的,应事先将披露内容告知另一方,并应尽最大努力限缩保
密信息内容范围及知悉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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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不可抗力

   (一)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于本协议签署日之后出现
的,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使该方
客观上不可能履行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客观情况或事件,包
括雷电、台风、暴风雨、火灾、地震或其他自然灾害、流行病及战
争。

   (二)提出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
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提出不可抗
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的一方,有责任
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三)任何一方由于受到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
的影响,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将不构成违约,
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不可抗力
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各方应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
下的各项义务。

   第九条 本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和实施

   (一)本协议经各方加盖公章后,于本协议正文文首注明之签
署日期成立;于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高温合金重整计划后协议生效。

   (二)经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变更
或补充。任何修改、变更或补充必须制成书面文件,并与本协议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协议各方书面一致同意解除本
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的,不影响本协议约
定的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四)如非因乙方原因导致高温合金重整计划未获表决通过,
并且未获莱山区法院裁定批准,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
违约,乙方单方书面通知解除协议的,甲方应退还已支付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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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款(均不计息)。

   (五)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
为违约:

   1.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二条及第三条的约定,以乙方对高温
合金享有的共计6,000万元的共益债权对高温合金进行出资并对高温
合金自有流动资金不足以支付根据重整计划应当以现金清偿的债权
部分向高温合金以借款方式提供现金补足。

   2.非因甲方原因,高温合金重整计划未获得莱山区法院裁定批
准。

   3.非因甲方原因,高温合金重整计划出现执行不能,进而导致
莱山区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高温合金破产的。

   (六)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二条及第三条的约定,以乙方对
高温合金享有的共计6,000万元的共益债权对高温合金进行出资并对
高温合金自有流动资金不足以支付根据重整计划应当以现金清偿的
债权部分向高温合金以借款方式提供现金补足,甲方可以单方书面
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且不退还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第(一)款的约
定支付的保证金。

   (七)非因甲方及乙方的原因,高温合金重整计划未获得人民
法院裁定批准,双方均不构成违约。任一方根据本协议约定解除协
议后,甲方应于十日内退还已支付的保证金、投资款(均不计息)。

   (八)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
行的,协议双方本着尽量恢复原状,权利与义务、义务与责任相匹
配的原则,采取补救措施,但任何一方仍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
的违约责任。

   (九)本协议签署后,各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之约定。任何一
方违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条款,或违反各方在本
协议中所作出任何陈述与保证,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因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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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约行为所导致的一切责任,并依法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
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履行、解释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
中国法律。

   (二)凡因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
应争取以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应通过向莱山区法院提
起诉讼的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一)按本协议所发出的通知,应用中文书写,并以电话、电
子邮件、快递、专人递送、航空挂号信函或传真等任何一种方式分
别发送至该方下述地址。由专人递送的以递送当日、通过快递、航
空挂号信函方式送达的以寄出后第五日、通过电子邮件和传真方式
送达的以发送至被通知一方当日视为送达完毕。

   甲方:烟台玛努尔高温合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海



   乙方:烟台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伟



   监督方:烟台玛努尔高温合金有限公司管理人

   通信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经济开发区秀林路105号

   联系人:侯律师

   联系电话:18663817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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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通知地址变动若任何一方的上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传真号码或邮件地址发生变化,则应在该项变更发生后
三(3)日内通知其他方。

   第十二条 附则

   (一)经莱山区法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的相关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重整投资人取得股权、重整投资人支付对价及其他应遵守
的要求等内容,对本协议各方具有同等约束力。

   (二)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由于对其适用的法律而无效或不
可强制执行,则该条款应当视为自始不存在而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
款的有效性,本协议各方应当在合法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新的条款,
以保证最大限度地实现原有条款的意图。

   (三)任何一方放弃或者延迟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
分权利的,不应视为其放弃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其他权利或与此类似
的一切权利。

   (四)就本次投资的相关具体事项或其他未尽事宜(如有),
协议各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将被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补充协议与本协议约定不一
致,以补充协议的内容为准。

   (五)本协议一式肆份,协议各方各执壹份,其余份用于向莱
山区法院报备,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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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烟台玛努尔高温合金有限公司重整案重整投资
协议》之签署页)




甲方:烟台玛努尔高温合金有限公司(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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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烟台玛努尔高温合金有限公司重整案重整投资协议》
之签署页)




乙方: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13
(此页无正文,为《烟台玛努尔高温合金有限公司重整案重整投资协议》
之签署页)




监督方:烟台玛努尔高温合金有限公司管理人(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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