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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洋:《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4-04-27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
提高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编制、审核及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的规范性,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相关法律、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山东新北洋信
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度审计、年报资料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
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关注公司年度经营数据和重大事项等情况,确保公司年报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第三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审核及信息披露工作中,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本年度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汇报,并要求公司安
排对有关重大问题的实地考察;
    (二)听取公司财务总监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汇报;
    (三)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
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
    (四)在年报各项工作进程中负有保密义务,并应督促其他相关人员严格履行保密义
务,严防内幕信息泄漏和内幕交易等行为;
    (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完成年度审计工作,以确保年报的及时披露;
    (六)对年报中需要独立董事审核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
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规定的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
进行核查。
    第五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
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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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负责公司与独立董事在编制年报期间有关情况介绍、资料提供
等日常沟通工作,负责向董事会就独立董事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及时汇报。
    第六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
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七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
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独立董事应与年审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
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
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
    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后,独立董事应及时与年审会计师进行沟通,了解审计工作的进度
及审计工作中所发现的问题,并根据需要对所涉及的重大问题进行核查。
    第八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
公司应根据独立董事的要求,安排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
问题,及时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与交流,分析问题的成因,判断其风险程度,探求解决
方案。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公司经营业绩情况,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净利润的同比变动情况及
引起变动的原因、非经常性损益的构成情况;
    2、公司的资产构成及发生的重大变动情况;
    3、公司各项费用、所得税等财务数据发生的重大变动;
    4、公司主要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经营和业绩情况;
    5、公司资产的完整性、独立性情况;
    6、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是否与计划进度和收益相符;
    7、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是否达到预期进度和收益;
    8、公司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
    9、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
    10、收购、出售资产交易的实施情况;
    11、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12、其他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九条 对于独立董事在听取管理层汇报、与会计师沟通、核查等环节中提出的问题或
疑义,公司应予以详细的解答,对存在的相关问题应提出整改方案并及时整改。
    第十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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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所发生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审议年报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
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
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
    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之前,独立董事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向董事会提交述职报告、发表的独立意见(如有)等
文件。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对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上市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
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
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等行为。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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