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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北洋:《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04-27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
关法律法规,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
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公司董事长、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由总经
理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
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或不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经董事会同意,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以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增补新的
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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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建立相关的人才库;

    (四)对董事人选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的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四)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交流市场等
处广泛物色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物色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等情况,并形成
书面材料;

    (六)征求被提名人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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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进行资格
审查;

    (八)在选举新的董事及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供相关建议及人员材料;

    (九)根据董事会的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择期召开会议,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
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它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代为主持。

    提名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时,
或者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应于会议
召开前一日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委员同意的,也可即时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如有特殊情
况的,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及议案内容必须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名,董事会秘
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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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第十九条      会议出席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
件或与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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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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