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新北洋: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5-1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列席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
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题述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
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日期
时间、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参加
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下午 14:00 在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昆仑路 126 号新北洋行政办公楼
七楼会议室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17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17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到记录,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合计 19 人,代表股份 260,828,16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2970%。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合
计 20 人,代表股份 37,203,9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905%。通过
现场或网络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24 人,代表股份 52,172,7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605%。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具备《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召
集人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6、《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7、《关于 2024 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7.1、《公司与威海北洋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之间的日常经
营关联交易》

    7.2、《公司与山东华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日常经营关联交易》

    7.3、《公司与威海星地电子有限公司之间的日常经营关联交易》

    7.4、《公司与山东通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之间的日常经营关联交易》

    8、《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8.1、《修订<公司章程>》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8.2、《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8.3、《修订<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9、《关于为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10、《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1、《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12、《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2.1、《选举丛强滋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2、《选举吴力刚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3、《选举曲斌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4、《选举宋森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5、《选举荣波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3.1、《选举季振洲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3.2、《选举钱苏昕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3.3、《选举宋文山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3.4、《选举汪东升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4、《关于选举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14.1、《选举刘俊娣为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14.2、《选举卞利伟为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14.3、《选举宁燕妮为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14.4、《选举王春涛为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
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
投票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除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外,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以记名投票形式逐项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
就第 4、7、8.1、8.2、9、11 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统计。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
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
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相关议案的表
决情况如下:

    1、《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97,350,287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12%;反对 309,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9%;弃
权 37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9%。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97,350,287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12%;反对 309,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9%;弃
权 37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9%。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97,350,287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12%;反对 309,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9%;弃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权 37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9%。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4、《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7,722,487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1%;反对 309,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9%;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1,863,1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66%;反对 309,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3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5、《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97,350,287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12%;反对 309,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9%;弃
权 37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9%。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6、《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297,350,287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12%;反对 309,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9%;弃
权 37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9%。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 2024 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7.1、《公司与威海北洋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之间的日常经
营关联交易》

    该议案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威海北洋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204,983,947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92%;反对 309,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08%;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1,863,1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66%;反对 309,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3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7.2、《公司与山东华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日常经营关联交易》

    该议案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威海北洋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宋森、荣
波、姜天信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200,684,847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60%;反对 309,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4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1,863,1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66%;反对 309,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3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7.3、《公司与威海星地电子有限公司之间的日常经营关联交易》

    该议案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威海北洋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204,983,947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92%;反对 309,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08%;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1,863,1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66%;反对 309,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3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7.4、《公司与山东通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之间的日常经营关联交易》

    该议案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宋森、张永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294,447,679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50%;反对 309,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1,863,1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66%;反对 309,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3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8.1、《修订<公司章程>》

    表决结果:同意 297,722,487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1%;反对 309,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9%;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1,863,1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66%;反对 309,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3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8.2、《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 283,856,24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95.2435%;反对 14,175,847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56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7,996,8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8290%;反对 14,175,847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17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8.3、《修订<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283,856,24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435%;反对 14,175,847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56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为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3,856,24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435%;反对 14,175,847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56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7,996,8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8290%;反对 14,175,847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17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0、《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7,066,787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61%;反对 593,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90%;弃
权 37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9%。



                                   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1、《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7,722,487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1%;反对 309,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9%;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1,863,1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66%;反对 309,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3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2、《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表
决)

    12.1、《选举丛强滋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79,052,078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且为未累积的股份总数)的 93.6316%。

    表决结果:丛强滋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2、《选举吴力刚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79,052,078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且为未累积的股份总数)的 93.6316%。

    表决结果:吴力刚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3、《选举曲斌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79,052,078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且为未累积的股份总数)的 93.6316%。

    表决结果:曲斌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4、《选举宋森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279,052,078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且为未累积的股份总数)的 93.6316%。

    表决结果:宋森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5、《选举荣波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79,052,078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且为未累积的股份总数)的 93.6316%。

    表决结果:荣波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 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

    13.1、《选举季振洲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78,186,878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且为未累积的股份总数)的 93.3413%。

    表决结果:季振洲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3.2、《选举钱苏昕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78,938,878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且为未累积的股份总数)的 93.5936%。

    表决结果:钱苏昕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3.3、《选举宋文山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79,052,078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且为未累积的股份总数)的 93.6316%。

    表决结果:宋文山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3.4、《选举汪东升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79,052,078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且为未累积的股份总数)的 93.6316%。

    表决结果:汪东升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4、《关于选举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
表决)

    14.1、《选举刘俊娣为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278,186,879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且为未累积的股份总数)的 93.3413%。

    表决结果:刘俊娣当选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14.2、《选举卞利伟为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278,186,878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且为未累积的股份总数)的 93.3413%。

    表决结果:卞利伟当选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14.3、《选举宁燕妮为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279,052,078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且为未累积的股份总数)的 93.6316%。

    表决结果:宁燕妮当选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14.4、《选举王春涛为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278,186,879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且为未累积的股份总数)的 93.3413%。

    表决结果:王春涛当选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


                                   1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

                                                                                                   胡家军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顾慧


                                                                                              年       月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海口长沙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

  京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