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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创控股:年度募集资金使用鉴证报告2024-03-22  

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审核报告
     大信专审字[2024]第 3-00002 号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WUYIG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WUYIG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LLP     电话 Telephone:+86(10)82330558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1 号   Room 2206 22/F, Xueyuan International Tower 传真 Fax:      +86(10)82327668
              学院国际大厦 22 层 2206   No.1 Zhichun Road, Haidian Dist.            网址 Internet: www.daxincpa.com.cn
              邮编 100083               Beijing, China, 100083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审核报告


                                                                         大信专审字[2024]第 3-00002 号

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专项报告”进行了审核。



    一、董事会的责任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文件的规定编制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贵公司董事会

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编制的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

项报告发表审核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

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审核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审核工

作,以对贵公司编制的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

保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询问、检查有关资料与文件、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

为必要的审核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审核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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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WUYIG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LLP     电话 Telephone:+86(10)82330558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1 号   Room 2206 22/F, Xueyuan International Tower 传真 Fax:      +86(10)82327668
              学院国际大厦 22 层 2206   No.1 Zhichun Road, Haidian Dist.            网址 Internet: www.daxincpa.com.cn
              邮编 100083               Beijing, China, 100083




    三、审核意见
    我们认为,贵公司编制的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符合相关规定,在所有

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的情况。



    四、其他说明事项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其它目的。我们同意将本报告作为贵

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

行本审核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 国  北 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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