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思壮:《公司章程修正案》2024-05-10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为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经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 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
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 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四个专门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四个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
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各专门委员会人 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各专门委员会人
员设置及召集人推选应由半数以上董 员设置及召集人推选应由半数以上董
事同意,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事同意,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 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
会的运作。 会的运作。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