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思壮: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查意见2024-05-10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众思壮”或“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了董事会换届选举相关事项。
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和公平公正的原则,经认真核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履
职情况和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含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
实绩等方面,基于独立客观判断,会议形成意见如下: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在履职期间依法规范运作,任期将于 2024 年 5 月 12
日届满,应依法开展换届选举。
2、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王刚先生、朱兴旺先生、廖琼女士、王
子寅先生任职资格审查:
(1)经审查,本次提名已经征得候选人同意。根据上述 4 名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其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
得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
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2)上述候选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上述候选人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
3、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闫忠文先生、金勇军先生、武龙先生任职
资格审查:
(1)经审查,本次提名已经征得候选人同意。上述 3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均
具备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任职条件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
已参加培训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均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
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上
述 3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独立性、连续任职时间及担任境内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家数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2)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上述人员作为第六届董事会候选人提交董事会、股东
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查意见》之签署页)
金勇军(召集人):_______________
王 刚:_______________
闫忠文: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