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山精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4年4月修订)2024-04-18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
和报告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
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
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
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
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
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
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
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
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
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
比例的限制。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变化时,本年度可转让股票数量相应变更。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
届满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本制度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股份减持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
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
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
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后,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三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
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由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在承诺期内;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公
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前述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
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本公司的股票买卖: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
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
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
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九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八条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
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
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深圳证券交易所
予以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
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
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披
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制度第十六条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
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
券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深圳证券交易所可通过发出问询
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
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
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