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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山精密: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2024年6月修订)2024-06-28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2024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防范汇率风险,保证汇率风险的可控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公司衍生金融工具控制制度》等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下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外汇和利率期权业务、

汇率和利率互换业务、汇率和利率掉期业务及组合类产品业务等。

    第三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

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控股子公司亦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权限由公司统一管理。

    第四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原则

    (一) 公司不得进行外汇投机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运营管理为基础,以具体

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二)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

或个人进行交易。

    (三)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

    (四)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资金来源,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额度,控制资金规

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管理和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组织机构:



                               董事会


                   风控稽核组           决策组


                               交易组            核算组



    第六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组织机构的职责分工、权限:

    (一)董事会职责、权限:

    董事会审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授权决策组审批管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二)决策组人员构成、职责和权限:

    1、决策组构成: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主,成员应包括执行总裁、事业部及相关负责

人等。

    1、决策组职责:负责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审核和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定期向董

事会汇报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情况。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定期评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

风险状况,并对风险管理程序进行修正和完善。

    (三) 交易组人员构成和职责

    1、交易组成员构成:由财务部、各事业部、各子公司有关人员组成。

    2、交易组职责:负责监控和分析市场行情、识别和评估市场风险,及时报告市场变动

趋势与需求动态;编制整体外汇套期保值方案草案;执行已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对交

易进行动态跟踪、资金需求计划和交割管理等,详细记录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活动,编制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分析报表并及时向决策组报告交易情况。

    (四)风控稽核组人员构成和职责

    1、风控稽核组人员构成:由公司、各事业部、各子公司内控相关人员组成。

    2、风控稽核组职责:负责监控交易方案是否符合制度要求,交易方案审批是否合规;

监督交易组是否按照已审批方案进行交易;监督交易组业务操作是否规范,监控交易损益情

况,对账以及会计账务处理实施监督;监控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重大风险,当公司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中非有效性的套期
保值业务的亏损或者潜在亏损占公司前一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 10%以上

且亏损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立即向董事会和公司证券部报告。

    (五)核算组人员构成和职责

    1、核算组人员构成:核算组由公司财务部、各事业部、各子公司财务部有关人员组成。

    2、核算组职责:核算组根据交易单据或结算单进行账务处理;每月末与交易组核对保

证金余额和未交割交易的重估损益,确保核算的准确性和资金的安全性。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全年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年度预测收付汇敞口 75%的外汇套期业务,由决策组

审批。为外币融资进行套期保值,不超过外币融资规模的,由决策组审批。

    第八条 超出以上情形的外汇套期业务由董事会审批。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十条 业务部根据客户订单及订单预测,进行销售预测;财务部根据销售预测,结合

经营预测和投、融资外汇需求预测,出具外币结售汇总量预测报表。

    第十一条 交易组根据外币结售汇总量预测报表,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对外汇汇率的走

势进行研究和判断,对拟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

分析,提出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方案。

    第十二条 决策组对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方案进行审核,并在权限范围内做出审批决定;

超出决策组审批权限的套保方案,提交给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交易员根据决策组或董事会批准的套期保值方案办理外汇套期业务。

    第十六条 交易组收到银行发来的外汇套期保值成交通知书后,核查是否与申请书一致,

若出现异常,由交易组与核算组共同核查原因,并将有关情况报决策组。

    第十七条 外汇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期内,交割组根据合约在交割期届满前调拨资金到相

应账号,确保按时完成业务交割。

    第十八条 风控稽核组负责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损益情况和会计核算情况,每季度或

不定期地对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情况进行审计,稽核交易及信息披露是否依据相关内控制度执

行。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交易组应根据与银行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
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银行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交易组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决

策组及相关人员,由决策组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亏损或潜亏金额占公司前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且亏损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人民币的,交易组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由公司决策则做出决策,并同时向公司

董事会报告。



                                 第六章 财务核算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

则第 24 号——套期保值》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告

中正确列报。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在经董事会审议之后需以董事会决议公告形式

披露,同时以专项公告的形式详细说明外汇套期保值具体情况以及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1、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2、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公告,公司披露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至少应当包括:外

汇套期保值的目的、外汇业务品种、拟投入资金及业务期间、外汇套期保值的风险分析及公

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3、保荐机构应就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内控制度是否合

理完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如有);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五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亏损或者潜亏占公司前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且亏损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

民币的,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八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
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

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内部

审计负责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有关外汇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

期限至少 15 年。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