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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山精密:2024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7-23  

  证券代码:002384        证券简称:东山精密        公告编号:2024-062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集、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情况

    1、本次会议召集情况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度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会议”)于2024年6月28日发出通知。

    2、本次会议召开情况

    会议于2024年7月22日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现场会议于2024年7月22日下午14:00开始在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4年7月2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袁永刚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
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38人,代表股份725,320,831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42.633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484,989,8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07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28人,代表股
份240,331,0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26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31人,代表股份240,402,130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30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
71,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28人,
代表股份240,331,0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265%。

    2、副董事长因公出差,其他董监高均出席本次会议。

    3、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委派司慧律师、张亘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
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议案表决情况

    1.00 关于注销部分回购股份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725,087,1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78%;
反对 16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1%;弃权 66,1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0,168,4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028%;反对 167,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97%;
弃权 66,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275%
    2.00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725,050,9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28%;
反对 119,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5%;弃权 150,1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0,132,2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8877%;反对 119,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98%;
弃权 15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624%。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议案1、2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司慧、张亘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