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山精密: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2024-09-30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ANHUI CHENGYI LAW FIRM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怀宁路 200 号置地广场栢悦中心五层 邮编:230041
传真:0551-65608051 电话:0551-65609615 65609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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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股份公
指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司或东山精密
袁氏父子、实际控制人 指 袁富根和袁永刚、袁永峰父子三人,系公司实际控制人
东山钣金 指 发行人前身苏州市东山钣金有限责任公司
香港东山 指 香港东山精密联合光电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香港控股 指 Hong Kong Dongshan Holdings Limited,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盐城牧东 指 盐城牧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牧东光电全资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保荐机构 指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 指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本所为本次发行指派的经办律师,即在本法律意见书签署页“经办
本律师 指
律师”一栏中签名的律师
天健会计所、审计机构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次发行 指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律师工作报告》 指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业务管理办法》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执业规则》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注册管理办法》 指
员会令第 206 号)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适用意见第 18 号》 指 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
《公司章程》 指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报告期、三年一期 指 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 1-6 月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 2 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
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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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2024)承义法字第 00199-1 号
致: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聘请律师协议》,本所指派司慧、张亘律师以
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本次发行工作。本律师现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注册管理办法》《适用意见第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编报规则第12号》的要求,基于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律师系在审核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材料之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发行人保证已向本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相关
材料,并保证所提供材料之原件与复印件、正本与副本相一致。
3、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声明或承诺而作出判断。
4、本律师仅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
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5、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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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同意,本
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东山精密董事会已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注册管理办法》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山精密现行有效《公司章程》之规定就本
次发行相关事宜作出决议。该决议已提交东山精密202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二)发行人202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作出批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
决议,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相关决议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202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
行的事宜,授权范围、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根据《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
发行已经获得发行人内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须但尚需取得
深交所的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核查,东山精密系由东山钣金于 2007 年 12 月 24 日以整体变更方式设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 3 月 29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248
号文”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000 万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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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后公司总股本增至 16,000 万元。2010 年 4 月 9 日,公司股票在深交所挂牌
交易,股票简称“东山精密”,股票代码“002384”。
(二)发行人为合法存续并在深交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1、经本律师核查,发行人为已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且其股票已
依法在深交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00703719732P 的《营业执照》。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依
法有效存续,其股票仍在深交所上市并持续交易,不存在法律、法规及《股票
上市规则》规定的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情形。
2、根据发行人《营业执照》的记载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系永
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营业期
限届满、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
告破产、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需要终止
的情形。
综上,本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且在深交所上市交易的
股份有限公司,具备《证券法》《公司法》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实质性条件
1、根据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24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确定的发行方案以及《预案》,发行人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方式,本次发行不存在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符合《证券
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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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发布相关法规规定
的条件,因此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性条件
(1)根据天健会计所出具的天健审〔2024〕5-103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鉴证报告》、发行人董事会出具的《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前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
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
项的规定;
(2)根据天健会计所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天健审[2024]5-24号《审计报
告》,审计意见认为发行人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
定编制,公允反映了东山精密公司2023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
以及2023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发行人于2024年4月18日
在深交所网站上披露了《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符合
《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并经登录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网站查询,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一年未受到过证券交
易所的公开谴责,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政府部
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
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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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签署的调查表,控股股东出具的书面确认、
并经本所律师查询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网等网站,发行人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发行人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重大违法行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的确认、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
查询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
网站,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
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2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确定的发行方案以及《预案》,发行人本次发行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
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00.00万元(含15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
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发行人主营业务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已明
确,募集资金到位后不用于财务性投资,不会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
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不会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
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
二条规定。
3、根据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2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确定的发行方案以及《预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
司控股股东袁永刚和袁永峰,属于《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所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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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的情形,符合《注册
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24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确定的发行方案以及《预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
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袁永刚、袁永峰,属于《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
条第二款所列示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的
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2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确定的发行方案以及《预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所认
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
五十九条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承诺,本次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袁永刚
、袁永峰,公司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
情形,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
致行动人除外)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符合《注册管
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7、经核查,本次发行前,袁永刚、袁永峰和袁富根父子三人分别直接持有
发行人11.85%、13.04%和3.45%股权,合计持有28.34%股权,系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本次认购对象为袁永刚和袁永峰,按本次股票发行上限计算,即袁
永刚、袁永峰分别认购106,761,565股、26,690,391股,发行完成后,袁永刚、
袁永峰和袁富根父子三人分别持有发行人16.80%、13.54%和3.20%股权,合计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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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33.54%表决权,袁永刚、袁永峰和袁富根父子三人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
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
七条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适用意见第 18 号》规定的实质性条件
1、经核查,最近一期末,发行人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
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发行人公司主要从事电子电路产品、精密组件、
触控显示模组、LED显示器件等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不涉及类金融业务。符合
《适用意见第18号》“一、关于第九条“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
资”的理解与适用”规定。
2、经核查,最近三年,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不
存在欺诈发行、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
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适用意见第18
号》“二、关于第十条“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
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第十一条“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重大违法行为”和“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
为”的理解与适用”的规定。
综上,本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和
《适用意见第 18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具备本
次发行的实质性条件。
四、本次发行的方案
2024 年 3 月 29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24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方案,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的相关
事宜,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四、本次发行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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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的内容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
规定,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同意注册后可有效实施。
五、发行人的设立
(一)经核查,发行人的设立程序、设立资格、设立条件、设立方式等均
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了有权部门的批准。
(二)经核查,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所签订的《发起人协议》符合当时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东山精密的改制重组及设立行为不存在潜在
纠纷。
(三)经核查,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审计、验资等均履行了必要程
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经核查,发行人创立大会的召开时间、程序、所议事项及选举和表
决方式,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二)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三)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四)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五)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六)发行人具备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七、发行人的发起人、现有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设立时发起人情况
1、经核查,东山精密的发起人为袁永刚、袁永峰、袁富根、苏州国发创
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恒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及张跃春等 13 名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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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2、经核查,公司设立时发起人为 18 名;各发起人均在中国有固定住所,
符合《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各发起人以其所持有的东山钣
金所对应的净资产值折股认购东山精密股份,持有的股份比例符合法律规定。
3、经核查,公司的发起人均系东山钣金的股东,公司的发起人以其在东
山钣金全部股东权益作为出资,折为发起人股,产权关系清晰,不存在法律障
碍。
4、经核查,公司发起人投入公司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已交付至公司,
其他相关权利证书的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已办理完毕,不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
(二)发行人现有主要股东
经核查,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均具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作为公司股东的资格。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为袁永刚、袁永峰、袁富根。
八、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经核查,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和股本结构合法、有效,发起人
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已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且已在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登记,
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二)经核查,发行人股本结构的形成及历次变动情况均合法、合规、真
实、有效。
(三)控股股东所持股份的权益限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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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袁氏父子的股份质押主要用于其个人投资、补充质押、偿还前期
质押借款、为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等,属于正常的融资担保行为,已在中登公司
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质押的登记手续,股份质押真实有效。
除上述情形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的其余发行人股份不
存在设定质押、被冻结及其他第三者权益限制的情形。
九、发行人的业务
(一)经核查,东山精密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经核查,发行人已取得现阶段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行政许可、
备案、注册或认证等证书,根据目前经营状况及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
定,发行人已取得的相关认证不存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的重大法律风
险或者到期无法延续的风险。
(三)经核查,发行人目前在香港地区拥有两家全资子公司,即香港东山
和香港控股,上述全资子公司下属全资及子公司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之
“九、发行人的业务”(三)发行人投资的大陆外公司,发行人在大陆以外实施
上述投资行为履行了相关必备程序,上述境外投资企业均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四)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主营业务为:主要从事电子电路
产品、精密组件、触控显示模组、LED 显示器件等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发行
人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五)经核查,发行人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利润分别为发行人
同期总收入和利润总额的主要组成部分,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六)经核查,发行人目前生产经营正常,未出现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其拥有的主要经营资产和其他重要资产不存在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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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扣押、拍卖等限制性情形,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经核查,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已经列于《律师工
作报告》正文“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一)发行人的关联方及关联
关系”。
(二)发行人报告期发生的关联交易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了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
担保、资产出售等关联交易。
(三)经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是在交易各方平
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履行了相关的决策程序,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
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行人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
序合法性及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发表了意见。
(四)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经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袁氏父子已就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
作出了书面承诺。
(五)发行人在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均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公司制
定了《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事
会议事规则》中涉及的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进一步细化为具体操作的规
范,以使关联交易的各个环节均有章可循。
(六)同业竞争
1、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袁氏父子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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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2、经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函就避免同业竞争
作出承诺。
(七)经核查,发行人本次申报材料已就公司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以
及规范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无形资产
1、经核查,截至2024年6月30日,东山精密及其控股子公司中国境内名下
现拥44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境外名下现拥有2宗土地所有权。
2、经核查,截至2024年6月30日,东山精密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要境内商标
共计132项;主要境外商标共计24项。
3、经核查,截至2024年6月30日,东山精密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要境内专利
共计839项,其中发明专利119项,实用新型专利720项;主要境外专利共计30
项。
4、经核查,截至2024年6月30日,东山精密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拥有99项软
件著作权。
(二)固定资产
1、经核查,截至2024年6月30日,东山精密及其控股子公司名下现拥有42
处已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
经核查,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拥有的房屋、建筑物的账面价值为
319,063.80万元。
2、经核查,截至2024年6月30日,东山精密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主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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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租赁房屋、建筑物共计9处。
(三)主要生产设备
经核查,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拥有的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办
公设备及其他的账面价值分别为 922,185.17 万元、3,267.74 万元、26,697.93
万元。
(四)东山精密对其经营管理的上述资产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产权明晰,
没有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租赁均系协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
效。
(五)发行人的资产系发行人自购、自建或股东投入形成,均已取得相应
的权属证书。
(六)经核查,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财产不存在抵押、
质押、查封、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况,也未涉及纠纷或争议,发行人拥有
的主要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不存在来自第三者的权利限制。
(七)经核查,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拥有67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以及6家主要参股公司。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经核查,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已签订并正在
履行的重大合同反映了合同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形式完备,内容真实、
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法律风险。
(二)经核查,上述合同主体均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作为上述合同的一方主体,履行其所签订的上述合同不存在法律
障碍。
(三)经核查,公司没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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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四)经核查,报告期内,除《律师工作报告》“十、关联交易及同
业竞争”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
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其他应收、应付款项下金额较大的
款项均系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合法有效。
十三、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没有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及减少注册资
本的情况,但存在重大资产变化情况。
(二)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重大收购兼并行为,报告期内重大资产变化
行为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没有拟进行重大资产
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的安排或计划。
十四、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经核查,东山精密章程的制订及报告期内的历次修改,均依照《公
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经核查,东山精密现行《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东山精密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组织机构。
(二)东山精密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
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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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报告期内,东山精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
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报告期内,东山精密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
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履行了必要的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发行人建立健全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其独立董事的人数、任
职资格、职权范围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独立董事在
任职期间所出具的独立意见,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要求。
十七、发行人的税务
(一)东山精密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东山精密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东山精密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享有的政府财政补助符合财税部
门等各级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真实、有效。
(四)东山精密为独立的纳税主体,依法向税务部门独立纳税申报。报告
期内发行人能够依法纳税,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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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及其他
(一)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与环境保护相关的
重大行政处罚。本次募投项目均已履行相关立项、环评的报批手续并获得通过,
募投项目不存在因未获前述审批而不能实施的风险。
(二)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与的产品质量和
技术标准的重大行政处罚。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2024 年 3 月 29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24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的
使用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一)发行人
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
法律程序。
(二)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运用
1、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发行人本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50,000.0
0 万元(含 150,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拟投入募集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资金
1 补充流动资金 150,000.00 150,000.00
合计 150,000.00 15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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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律师核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全
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
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投入使用后,能够推动公司主营业务发展,降低公司财务
成本,优化公司资本结构,进一步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综合实力。
经核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不涉及产能过剩行业、限制类及淘汰类行业、不涉及立项、土地、环保等有关
审批、批准或备案事项,亦不涉及通过非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实施募投
项目并不涉及与他人合作;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
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三)经核查,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放、
募集资金的使用、募集资金投向变更、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等事项作了较为详
细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发行人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有
效保证募集资金的专款专用,使募集资金发挥其最大作用。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经核查,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子公司共存在 2 起尚未了
结的涉案金额 500 万以上的重大诉讼案件(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之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一)”)
经核查,盐城牧东正在履行的诉讼系盐城牧东为维护自身权益而提起的民
事诉讼,盐城牧东为原告即权利请求人,上述案件法律关系明确;东莞东山正
在履行的诉讼系东莞东山为维护自身权益而提起的民事诉讼,东莞东山为原告
即权利请求人,上述案件法律关系明确。上述案件诉讼金额占发行人净资产的
比重较小,不构成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重大诉讼,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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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法律障碍。
(二)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行政处罚情形(详见
“《律师工作报告》之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二)”),公司已对上
述处罚事宜缴纳了罚款并进行了整改,上述处罚金额较小,相关违法行为情节
较轻,未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未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不属于严重损害上市公司
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前述处罚情形对本次发行不构
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均不存在对公司本次发行构成重大影响的、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
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的潜在性纠纷;不存在因涉嫌犯罪
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事项;近三
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交易所
公开谴责的事项。
(四)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均不存在对公司本次发行构成重大影响的、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
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的潜在性纠纷;不存在因涉嫌犯罪
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事项;近三十
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交易所公
开谴责的事项。
二十一、结论意见
通过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事项所进行的事实和法律方面的审查,本律师
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合法、发行方案合法有效;本次发行已获公
司股东大会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的程序条件和实质条件均已具备,符合《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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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行
人本次发行需要取得深交所的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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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2024)承义法字第 00199-1 号《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司 慧
张 亘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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