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北农: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4-01-16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4)第 035 号
致: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 月 15 日 14:30 在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澄湾街 19 号
院大北农凤凰国际创新园行政楼 104 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
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
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
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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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
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召开第九次(临时)会议作出决议
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3 年 12 月 30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
开股东大会通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
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4 年 1 月 15 日 14:30 在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澄湾街 19 号院大北
农凤凰国际创新园行政楼 104 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邵根伙主持,完成了全部会
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
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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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461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111,202,51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8661%,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29,898,30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9003%。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 451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1,304,209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1.965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 454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81,393,60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679%。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
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在参与
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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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
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继续授权子公司为客户提供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072,628,7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6.5286%;反对38,158,0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339%;弃权415,8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4%。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2,819,8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2.6083%;反对38,158,0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46.8808%;弃权415,8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0.5109%。
(二)审议通过《关于授予公司管理层部分权限的议案》
该议案属于关联事项,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039,921,012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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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93.5852%;反对71,281,502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6.41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112,1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2.4237%;反对71,281,5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87.57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 股 份 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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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曾祥娜
______________
赵婉宇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100033
2024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