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维信诺: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2024-10-26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4-110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召开情况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维信诺”)第七届 董事
会第八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2024年10月18日以电子邮件及专 人
通知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4年10月25日下午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 7
号楼环洋大厦二层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 长
张德强先生主持,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的董事7人,公司部分监事、高 级
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1. 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2票回避,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和
公司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并根据2021年第六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同意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
个行权期行权的相关事宜。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为224人,可行权的股

票期权数量为7,262,508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1 比例为0.5226%,行权价格为9.49
元/份。
       张德强先生和严若媛女士作为本议案的关联董事,在审议本议案时已回避表
决。
       该议案已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体成员同意,律师事务所对该事项出具

1   以截止 2024 年 10 月 18 日的公司总股本 1,389,724,445 股为基准计算;



                                                   1
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1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及相关公告。

    2. 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已届满但尚未行权的
股票期权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本
次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二个行权期为自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授权完成 日起
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36个月内的最 后一
个交易日当日止,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
权,公司将予以注销。截至2024年10月17日,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已届满,148名激励对象未在行权期内行权
完成,公司拟对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
期148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届满但尚未行权的3,285,463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
    律师事务所对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 c n)

披露的《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
权期已届满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公告》及相关公告。

    三、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 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