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信诺: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1-01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4-119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0 月 31 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0 月 31 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 2024 年 10 月 31 日上午 9:15 至 2024
年 10 月 31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2024 年 10 月 31 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15-9:25、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
15:00。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 1 号院 7 号楼环洋大厦二层。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德强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投票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 618 人,代表
股份 583,081,339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9557%。其中:通过现
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 4 人,代表股份 427,350,297 股,占上市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75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14 人,代表股份
155,731,042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05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615 人,代表股份 24,000,704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70%。其
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 人,代表股份 200 股,占上市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13 人,代表股份
24,000,504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7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
下议案:
议案1、《关于增加2024年度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70,541,8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494%;
反对 12,30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101%;弃权
23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4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461,2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7.7536%;反对 12,30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1.2643%;弃权 23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821%。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2、《关于增加2024年度上市公司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70,658,9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695%;
反对 12,20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926%;弃权
22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3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578,3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8.2415%;反对 12,20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0.8389%;弃权 22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196%。
此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王祺律师和姜楠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为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
的事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