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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维信诺:关于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4-11-27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4-133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目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
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0%,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
位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1、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和 2024 年 5 月 22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
四十四次会议和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为公司及子公
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 2024 年度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总额度
不超过等值人民币 182 亿元的担保,包括公司为子公司担保、子公司之间互相担
保、子公司为公司担保及前述复合担保等。担保额度有效期为公司 2023 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的 12 个月内,担保额度在有效期限内可循环使用。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和 2024 年 5 月 23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
《关于 2024 年度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和其他相关公告。
    2、 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10 月 15 日和 2024 年 10 月 31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和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 2024 年度子
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提供的
2024 年度担保额度由 25 亿元增加至 35 亿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自 2024 年第五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至 2025 年 5 月 21 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6 日和 2024 年 11 月 1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增加 2024 年
度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的公告》和其他相关公告。



                                     1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安云谷”)于
2024 年 11 月 25 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
行”)签署《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在《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
债权确定期间内签订的业务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
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1 亿元。公司将根据后续工作安排与建设银行在上述担保额
度内签署具体的业务合同。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本次担保前控
股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15.12 亿元,本次担保后控股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
余额为 16.12 亿元(其中占用 2024 年担保额度预计的余额为 15.61 亿元),本次
担保后公司 2024 年度可用担保额度剩余 19.39 亿元。

    三、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7254810917
   3.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4.     注册地址:昆山开发区夏东街 658 号 1801 室
   5.     法定代表人:张德强
   6.     总股本: 138,975.3895 万股人民币
   7.     成立日期:1998 年 1 月 7 日
   8.     经营范围:显示器及模块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技术服
   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上述研发、生产限下属公司经营)。(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度       2024 年 9 月 30 日/2024 年三季度
  总资产                                3,055,771.89                        3,395,194.44
  总负债                                1,559,264.84                        1,938,124.49
  净资产                                1,496,507.04                        1,457,069.95
 营业收入                                311,215.10                           366,49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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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润总额                          -51,283.89                     -37,384.35
  净利润                           -51,284.55                     -37,384.35

   注:上述财务数据为母公司数据,2023 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4 年三季度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10. 经查询,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甲方):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鉴于乙方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连续办理发放人民
币/外币贷款、承兑商业汇票、开立信用证、出具保函、贸易融资类业务等授信
业务而将要(及/或已经)与债务人在 2024 年 11 月 25 日至 2027 年 11 月 24 日
期间(下称“主合同签订期间”)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
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在主合
同签订期间签订的上述合同、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下称“主合同”)。
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
    第一条 保证范围
    本保证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壹亿元整的本金余额;以及
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
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
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
行费用等)、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
告费、律师费等)。
    第二条 保证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
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日后三年止。
    第四条 合同生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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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及乙方负
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能够满足公司生产
经营的资金需求,有利于顺利开展经营业务,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审批程序合法,
符合相关规定。有利于推动公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1,982,191.25万元,占
公司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43.58%,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
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449,447.24万元,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55.23%,对子公司担保为1,532,744.01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
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七、备查文件
   1. 《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
   2.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
   3.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4. 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5.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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