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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青股份: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2024-11-21  

股票代码:002391          股票简称:长青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2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于 2024 年 11 月 20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11
月 8 日以通讯方式发送至公司全体监事。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于国庆先生主持,会
议应到监事 3 人,实到监事 3 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出席会议的监事
人数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任期将于 2024 年 12 月 7 日届满,根据《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八届监事会同意提名于国庆先生、吉志扬先生
为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
    公司第九届监事会将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由职工代表
大会选举产生。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将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并将采
用累积投票制表决,当选后将与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任期
三年,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监事就
任前,原监事仍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监事职责。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本议案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二、审议《关于第九届监事会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参
照行业和地区薪酬水平,公司第八届监事会拟定了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薪酬方
案。具体如下:
   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按照在公司所担任的实际工作岗位领取薪酬,未担任
实际工作的监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本次监事薪酬方案适用于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任期内,具体期限自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新的薪酬方案审批通过之日止。
   若实施期间,公司所面临的政策环境、行业竞争格局或公司经营策略发生重
大变化,可根据实际需求并履行决策程序修改本方案。
   基于谨慎考虑,全体监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直接提交公司 2024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回避 3 票。



    特此公告。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 年 11 月 21 日
附件:


             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于国庆先生,1963年10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大专学历,中
共党员。1985年进入江都农药厂工作,1987年至1999年历任江都农药厂车间主任、
生产科科长;1999年至2001年任江苏长青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1年至2006
年任本公司副总经理;2006年至2015年任本公司董事;2015年11月起任本公司监
事会主席。
    于国庆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24,675,648股,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
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情况;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情形;
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
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吉志扬先生,1972年11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大专学历、中
共党员。1996年进入江都农药厂工作,1999年至2001年先后在江苏长青集团有限
公司生产科、销售部任职;2001年起在本公司技术开发部工作;2012年11月起任
本公司监事。
    吉志扬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15,047,280股,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
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情况;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情形;
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
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