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欣丝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4-04-10
证券代码:002404 证券简称:嘉欣丝绸 公告编号:2024—023
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8 日召开第
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已回购股份的议案》和《关
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鉴于公司拟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
《公司章程》中注册资本、股份数量等相关条款应相应进行修订;同时,公司根
据政策法规的变动,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利润分配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重
新制定《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如下: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 57,767.3641 万元。 56,005.1541 万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 57,767.3641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56,005.1541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通股 57,767.3641 万股,无其他种类股。 通股 56,005.1541 万股,无其他种类股。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
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
3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
股份)的派发事项。 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须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为: 为:
(一)分配原则: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分配原则: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应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和生产经营发展需 应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和生产经营发展需
要,结合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 要,结合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
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 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
4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决策程序和机制:公司董事会 (二)决策程序和机制:公司董事会
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 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
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 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
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
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
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的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
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 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
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分配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
后实施。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 实施。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议。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
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 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
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 董事表决通过。
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时,应就
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时,应就 不进行现金分红原因、留存收益的用途作
不进行现金分红原因、留存收益的用途作 出说明,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出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
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大会审议。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
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东关心的问题。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
(三)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
1、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公司根
股东关心的问题。
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监
(三)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管政策的要求、或者遇到战争、自然灾害
1、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公司根 等不可抗力、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
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监 变化、或者出现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
管政策的要求、或者遇到战争、自然灾害 影响的其他事项,确实需要对利润分配政
等不可抗力、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 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可以对既定的利
变化、或者出现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 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利润分
影响的其他事项,确实需要对利润分配政 配政策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
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可以对既定的利 定。
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利润分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和机
配政策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 制: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由董事
定。 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多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和机 渠道听取独立董事以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制: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由董事 小股东的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三
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多 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认可同意后,提交股
渠道听取独立董事以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中小股东的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四)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利润分配
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认可同意后,提交 应优先采取现金分配,在优先采取现金分
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配前提下可结合股票股利的分配及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采用股票股利进行
(四)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利润分配
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
应优先采取现金分配,在优先采取现金分
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在有条件
配前提下可结合股票股利的分配及法律、
的情况下,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可以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采用股票股利进行
进行中期分红。
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
(五)现金分红的条件:公司财务报
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在有条件
表年末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
的情况下,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可以
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审
进行中期分红。 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
(五)现金分红的条件:当年实现盈 保留意见;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
利;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 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
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 目除外)。
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未来十二个月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
(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40%;
达到 8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20%;
达到 40%; 若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连续 2 年为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负时不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本条所称高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比例的范围是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50%。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六)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在符
达到 20%; 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
若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连续 2 年为 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
负时不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本条所称高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
比例的范围是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50%。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
(六)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在符 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公司连续三年以
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 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
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 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利润分
时,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 (七)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公司经
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公司连续 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股本规模与
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公司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
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 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根据累计可分
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满足上
述现金分红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
范围。
预案。
(七)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公司经
(八)年度公司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
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股本规模与
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公司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
披露未分红的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
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根据累计可分
存公司的用途。
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满足上
述现金分红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
预案。
(八)年度公司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
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未分红的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
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
独立意见。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未发生变化,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
相关备案登记手续。上述变更事项备案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结果为
准。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