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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雅克科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1-11  

证券代码:002409             证券简称:雅克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1


                        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于2023年12月26日在《证券时报》及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上刊登了《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无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也
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月10日(星期三)下午13:3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10日
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1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
间。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宜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荆溪北路88号,江苏雅克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沈锡强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2人,代表股份238,931,453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50.2033%。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214,447,04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5.0587%。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24,484,4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1446%。
    4、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人,代表股份24,498,212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5.147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13,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0.002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人,代表股份24,484,4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5.144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上海)
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 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按照会议议程,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逐
项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及注销相关募集专户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同 意 238,916,953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所有 股 东 所持 股 份 的
99.9939%;反对 1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7%;弃权
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
    其中网络投票情况:同意 24,469,9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08%;反对 1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55%;弃权
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483,7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408%;反对 1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55%;
弃权 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37%。


    五、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见证律师:冯璐、徐子弘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