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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雅克科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4-12  

证券代码:002409            证券简称:雅克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8


                      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于2024年3月27日及2024年3月28日在《证券时报》及指定信息披露
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无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也
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4月11日(星期四)下午13:3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11日
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1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
间。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宜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荆溪北路88号,江苏雅克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沈琦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3人,代表股份267,247,770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56.1530%。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214,823,04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5.1377%。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4人,代表股份52,424,72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1.0153%。
    4、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8人,代表股份52,814,529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11.097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389,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0.081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4人,代表股份52,424,72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11.015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上海)
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 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按照会议议程,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逐
项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67,220,4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8%;反对 27,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网络投票情况:同意 52,397,4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79%;反对 27,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2,787,22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483%;反对 27,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17%;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见证律师:林琳、耿晨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