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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联达: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管理制度2024-03-26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理财产品交易行为,保
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广联达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理财产品管理”是指公司为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增加公司收益,以闲置资金进行安全性高、低风险、稳健型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买卖且投资期限
不超过一年的理财行为。
    第三条 公司从事理财产品交易的原则为:
    (一)理财产品交易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其使用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与公司
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需求;
    (二)理财产品交易的标的为安全性高、低风险、稳健型金融机构理财产品;明确起见,本
制度下“理财产品”不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明确限制不得投资的产品;
    (三)公司进行理财产品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
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四)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操作理财产品。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子公司购买理财产品须
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从事任何理财产品活动。


                           第二章 理财业务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根据《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权限作
如下规定:交易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含 10%)的委
托理财由董事会审批;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含 50%)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委托理财事项由股东大会审批;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金
额未达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长审批。证券监管部门对相关权限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上市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
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
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六条 公司财经管理中心为理财产品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财经管理中心负责根据公
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理财产品业务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制
定理财计划并提交董事长审核,并负责筹措理财产品业务所需资金、及时对理财业务进行账
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第七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为理财产品业务的监督部门。审计监察部对公司理财产品业务
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审计监察部负责审查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
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经管理中心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
理情况进行核实。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
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该投资。


                       第三章 理财产品业务实施流程

    第八条 理财产品业务的操作流程:
    (一)财经管理中心根据公司财务情况和现金流情况,结合理财标的状况等因素选择理财
产品;
    (二)根据理财产品流动性和金额大小及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提交公司董事
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审批完成后,财经管理中心负责理财业务的具体实施;
    (三)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财经管理中心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条款,及
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在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经管理中心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
信息汇报公司董事长并由董事长上报公司董事会。财经管理中心应定期将理财业务的盈亏情
况上报财务负责人和审计监察部及董事长;
    (四)理财业务到期后,财经管理中心应及时采取措施回收理财业务本金及利润并进行相
关账务处理。
    第九条 理财产品业务的信息保密措施:
    (一)理财业务的操作人、审核人、审批人相互独立,并由审计监察部负责全程监督;
    (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
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条 财经管理中心应实时关注和分析理财产品投向及其进展,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
利因素,应及时汇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和审计监察部及董事长,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
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