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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联达: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4-04-30  

证券代码:002410                 证券简称:广联达                  公告编号:2024-037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
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建华、李树剑出具警示函行
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94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建华、李树剑:
    2023 年 8 月 18 日,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广联达西安科技有限公司
在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0.6
亿元(含)额度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上述决议于 2023 年 8 月 21 日公告。经查,2023
年 9 月 28 日,公司闲置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的余额为 1.07 亿元,超出公司董事会审议额度
0.47 亿元。对于超额部分,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24 年 3 月 22
日召开董事会进行补充审议,并于 2024 年 3 月 25 日对外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和《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
15 号)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刘建华作为时任财务总监、李树剑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未能勤
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规范使用
募集资金,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们应当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并于收到本决定书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理解,持续增强规范运作意识,不断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
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努力做好经营管理和规范治理的各项工作。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