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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兆驰股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7-03  

 证券代码:002429            证券简称:兆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3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对于涉及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股东表决采取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7 月 2 日(星期二)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7 月 2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2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2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布澜路 128 号兆驰集团大厦 B 座 5 楼会
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顾伟 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刊载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1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为 1,251,522,2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2.4167%。本次会议中
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已扣除南昌兆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
顾伟先生合计放弃的 666,212,483 股股份表决权。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27,519,0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5.893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7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024,003,26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6.523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7 人,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为 119,835,6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104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170,5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30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5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18,665,165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0736%。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或远程方式出席/列席会议;北京市金杜
(深圳)律师事务所胡光建律师、杨博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增资境外全资子公司并对外投资设立境外孙公司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48,576,6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646%;反对 2,945,6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235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6,890,0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7.5419%;反对 2,945,6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458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胡光建律师、杨博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