棕榈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河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4-05-31
证券代码:002431 证券简称:棕榈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0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河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人员于 2024
年 5 月 3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南证监局”)
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44 号)《关于对棕榈生态城镇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
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全文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汪耿超、张其亚、李婷、冯玉兰:
经查,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
行为:
2024 年 1 月 31 日,公司披露 2023 年度业绩预告,预计 2023 年度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 40,000 万元至 52,000 万元;
2024 年 3 月 15 日,公司披露 2023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 2023 年度净利
润为亏损 70,000 万元至 88,000 万元;2024 年 4 月 27 日,公司披露 2023 年年
度报告,其中 2023 年度净利润为亏损 93,989.49 万元。公司 2023 年度业绩预告、
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披露的净利润与年度报告存在较大差异。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
第一款规定。公司董事长汪耿超、总经理张其亚、财务总监李婷、董事会秘书冯
玉兰对以上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汪
耿超、张其亚、李婷、冯玉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
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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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
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二、相关说明
1、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
并将严格按照河南证监局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并报送相关整改报告;同时,公
司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将持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
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勤勉尽责,切实提高公司的信息披
露质量和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2、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
3、公司指定的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公
司相关信息均以上述法定媒体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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