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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明星辰: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7月)2024-07-04  

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7 月
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监事会的一般规定 ........................................................................................................... 2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3
第四章   附 则.................................................................................................................................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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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一名,
设监事会主席一名。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的人员和组成应当保证监事会具有足够的经验、能力和专业背景,独
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的监督和对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
查。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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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作报告;
    (四)签署监事会重要文件;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第六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
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
提案。在征集提案时,监事会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八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
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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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的通知。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书面
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以预付邮资函件发送、电子邮件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以直接送达的,由被送达人在回执上签名(或盖章),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寄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以电子邮件发送的,
以电子邮件进入收件人指定的电子邮件系统视为送达。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二条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第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
     第十四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监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监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
权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有关监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二)一名监事不得接受超过一名监事的委托,监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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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其他监事委托的监事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应当向与
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
者投票理由。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或举手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九条 监事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
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
出的意见。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发
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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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本规则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
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监事会提出修订案,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
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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