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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星化工: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12-31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提升公司在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方面的管理水平,增强公司核心竞争

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高质量

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7 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及 ESG 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

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责召集和主持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

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

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职责。

    第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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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由公司董事长

牵头,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组长及成员组成,主要负责日常联络和沟通、相

关信息资料的收集和整理、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的筹备和组织以及战略与 ESG

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

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环境、社会和治理(ESG)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 ESG 目标、战略规划、治理架构及相关管理制度等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五)识别和监督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 ESG 相关风险和机遇,指导管

理层对 ESG 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六)审阅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 ESG 工作方案、报告等;

    (七)审议与 ESG 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指导 ESG 工作的日常开展;

    (八)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九)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十)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的前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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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备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及其他机构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包括但不

限于:

    (一)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相关资料;

    (二)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

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三)公司 ESG 事项相关资料和报告。战略与 ESG 工作小组对上述事项进行

评审,并向战略与 ESG 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根据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

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工作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独立董事)主持。因情况紧急需召开临时会议时,在保证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的前提下,会议召开的通知可以不受前述限制。

    第十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在保证全体参

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

    第十四条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根据需要邀请公司董事、监事、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工作小组相关成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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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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