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洲管道: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4-04-20
证券代码:002443 证券简称:金洲管道 公告编号:2024-012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
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除附件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尚
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公司章程》备案
等相关手续,授权有效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章程备案
办理完毕之日止。变更后的具体内容,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特此公告。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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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经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18 日召开的
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须经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后生效。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二条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成立的 第二条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企业
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浙上市[2002]46 号文件批准,以有限公司整体变 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浙上市[2002]46 号文件批准,以有限公司整体变
更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更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公司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依法纳税。 公司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依法纳税。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
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管道制造、销售,管线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管道管件制造、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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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城市管网建设、安装,金属及金属材料、建筑材料,装潢材 管线工程、城市管网建设、安装,金属及金属材料、建筑材料,装
料的销售,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实业投资,经营进出口业务。 潢材料的销售,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实业投资,经营进出口业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除外: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二)要约方式;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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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或者注销。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股份,应当在依
法设定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若被终止上市,公司股票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
易。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
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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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 本公司股份。
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
得超过 50%。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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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
购买公司股权应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的相关规定,如有关股东存在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情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形的,董事会一经发现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有权拒绝将相关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
股东提交的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召开股东大会时,相关股东 承担连带责任。
持有或实际支配的股份无表决权。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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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以下重大出售、收购资产、对外投资事项等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以下重大出售、收购资产、对外投资事项等交易事项
(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计算数据; 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该交易涉及的资
5,000 万元人民币; 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万元人民币; 5,0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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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6、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易。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7、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成交金额在 3000 万
(十八)审议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公司变更会计政策或变更重大会 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
计估计事项: 联交易。
1、会计政策或重大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净利润的影响比例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超过 50%的; (十八)审议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公司变更会计政策或变更重大会
2、会计政策或重大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所有者权益的影响 计估计事项:
比例超过 50%的; 1、会计政策或重大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3、会计政策或重大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致使公司的盈 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
亏性质发生变化。 2、会计政策或重大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影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 响比例超过 50%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3、会计政策或重大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致使公司的盈亏
他事项。 性质发生变化。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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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第四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经
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2/3 以上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未 股东大会审议:
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经股东大会审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议: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股东大会审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应当符合本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股东大会审 (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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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以上通过。
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应当符合本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 ……
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会通知中载明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
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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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或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 股东大会通知和/或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载明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投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票或其他方式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明确载明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 络投票或其他方式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
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
股权登记日与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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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权登记日与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
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
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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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第七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 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 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 数。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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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第七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一条 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 第八十一条 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独立董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独立董
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 ……
(一)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一)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1、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除外)由董事会、单独持有或合 1、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除外)由董事会、单独持有或合并
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其提名候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
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数。 2、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
2、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 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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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 3、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和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
3、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和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
更的监事人数。......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
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 第八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
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
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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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
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
第九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
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
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设董
公司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2 人。 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2 人。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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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
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
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
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
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2 人。董事长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
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除任期届满或董事辞职需要重新改选外,其余改选和更换董事人数 除任期届满或董事辞职需重新改选外,其余改选和更换董事人数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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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不超过董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年不得超过董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务。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现场举手投票或记名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现场举手投票或记名投
票表决。
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 、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进
电子邮件、电子签名等远程信息化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
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 8 人,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 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
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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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
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
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 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
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的比例不低于 1/3 即 2 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
表大会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上半
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 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 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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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季度报告。
计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 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编制。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
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
项。 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其中,现金股利政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
合的方式分配利润,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利润分配 合的方式分配利润,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利润分配
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 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
司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 司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
议进行中期分红。
议进行中期分红。
……
……
3、公司当年盈利并达到现金分红条件而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
3、公司当年盈利并达到现金分红条件而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
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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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 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立意见。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当期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2、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票价格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当期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
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
2、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票价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 3、对于采取股票股利形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利润分
司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配方案中说明合理原因。
3、对于采取股票股利形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利润 4、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
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分配方案中说明合理原因。
(五)利润分配的程序
(五)利润分配的程序
1、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1、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 实施。
可实施。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经独立董事讨论经二分之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
一以上同意。 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 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
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
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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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 第一百七十一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巨
(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
体。 息的媒体。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
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 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
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事规则》和《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议事规则》和《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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