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芝股份: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2024-04-29
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
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
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
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 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以
下简称“《公司独董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
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1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
并由董事会推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因不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资格或不符合独立董事独立性要求等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
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独
董制度》、《公司章程》或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
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其中,因提出辞职而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
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可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裁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
设副组长1-2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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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应当负责做好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
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
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
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
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
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
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2名以上战略委员会委员
提议时,或者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
者其他方式召开。
除《公司章程》或本细则另有规定外,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
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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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若采用通讯方式,则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
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
议通知。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决定召集会议时,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前条规
定的期限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发出会议通知时应附上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可以采用书面、电子邮件、电话、微信或其他快
捷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子邮件、电话、微信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
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
议通知。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 2/3 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董事可以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
决权。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
确的意见。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
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
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
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采用现场表决方式的,委员本人未亲自出席,亦未书面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的,视为缺席本次会议;采用通讯表决方式的,未通过会议
指定通讯方式参加会议,或者未通过身份验证的,视为缺席本次会议。
其中,独立董事担任战略委员会的,该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战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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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提名委员
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提名委员会进
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
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
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二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
(二) 被委托人姓名;
(三) 代理委托事项;
(四) 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或弃权)以及未做具
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 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 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
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战略委
员会进行表决时,每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应对每项会议议题所对应
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议案属于决议性质的,应当采取表决方式;
属于非决议性质的,如汇报、讨论等,无需采取表决方式。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应注
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
威胁性语言。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二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
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
进行逐项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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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
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
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战略委员会进行表决时,既可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举手
表决方式,但若有任何一名委员要求采取投票表决方式时,应当采
取投票表决方式。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
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一条 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的,在与会委员表决完成后,有关工作人员
应当及时收集委员的表决票并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
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
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 1 工作日之前,通知委员表决
结果。
委员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
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七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战
略委员会决议。战略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
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
效的战略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三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至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
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三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
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
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
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
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
意见,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
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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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
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三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 会议议程;
(四) 委员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载明赞成、反
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三十九条 公司依法定程序将战略委员会决议予以公开之前,与会委员和会议
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的年度述职报告中,应当包括参与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第八章 回避制度
第四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近亲属或战略委员会委员及其近亲属控制
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
委员应尽快向战略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四十二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战略委员会会议上应当
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战略委员会其他委
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
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表决。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
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重新
进行表决。
第四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
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战略委员会
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
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
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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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说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表决
的情况。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有抵触的,以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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