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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松芝股份:2023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05-2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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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年 5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度股东大
会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
公司聘请,委派律师出席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和《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
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
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
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
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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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在指定披
露媒体上刊登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
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
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等。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如期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
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投票的具体时间段为:2024 年 5 月 21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21 日
9:15 至 2024 年 5 月 21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并发布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
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 2,126,49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3383%。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0,626,35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6905%。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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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0,626,35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6905%。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23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4.《关于<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关于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7.《关于 2024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与商业银行间签署授信合同并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相关事宜的议案》;
    8.《关于 2024 年度为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9.《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0.《关于修订及新增制定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包含如下子议案:
    10.01 《公司章程》(2024 年 4 月)
    10.02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 年 4 月)
    10.03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 年 4 月)
    10.04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 年 4 月)
    11.《关于<2024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书面
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他未现场出席的参会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表决结果于网络
投票截止后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
出异议。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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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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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
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徐 晨               经办律师:         肖荣甫




                                                        郑伊珺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