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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青龙管业: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4-08-23  

证券代码:002457         证券简称:青龙管业         公告编号:2024-063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根据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 2024 年 8 月 15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的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 2024 年 6 月 30 日公司总股本
334,992,000 股扣除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
份(4,654,900 股)后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0.900000
元(含税);2024 年半年度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2、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
息参考价(含税)=(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88749 元)/股。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4 年 4
月 30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经 2024 年 8 月 15 日召开
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等情况
    1.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中期分红安排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
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2024 年 8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半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
    以 2024 年 6 月 30 日公司总股本 334,992,000 股扣除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股
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4,654,900 股)后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
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0.900000 元(含税);2024 年半年度不送红股,不以
公积金转增股本。若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股票拆
细、缩股、配股、或发行股本权证等原因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将按照分配
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不会发生变化;截至本公告日,
公司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账户回购公司股份累计 4,654,900 股,本次可参与利润分
配的总股本为 334,992,000-4,654,900=330,337,100 股;
    3.公司声明: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并审议通过
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符合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5. 本次权益分配采取以固定总额的分配方式。

    二、权益分派方案
    1、本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
份 4,654,900.00 股后的 330,337,1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9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
者、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81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
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
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
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
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8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9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
款。】
    2、因公司股份回购专户持有公司股份 4,654,900 股,根据《公司法》的规
定,该部分已回购的股份不享有参与本次利润分配,故:
    本次权益分派现金分红总金额(含税)=(334,992,000-4,654,900)*0.09
                                        =29,730,339 元(含自派部分)。
    3、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参考价计算过程如下:
    (1)除权除息时,按除权前总股本 334,992,000 股(含回购股份)计算的
每 10 股派息(含税)为 0.887493 元,其计算过程如下:
       每 10 股派息(含税)=现金分红总金额/除权前总股本(含回购股份)*10
                             =29,730,339/334,992,000*10
                             =0.887493 元
       每股派息(含税)=现金分红总金额/除权前总股本(含回购股份)
                           =29,730,339/334,992,000
                           =0.088749 元
       (2)综上,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
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则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
的除权除息参考价(含税)=(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88749 元)/股。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8 月 28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 年 8
月 29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8 月 28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4
年 8 月 29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359        宁夏青龙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          01*****535        陈家兴

   3          01*****813        李进华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 年 8 月 20 日至股权登记日:2024
年 8 月 28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有关咨询事项
  咨询机构: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咨询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中海路宁夏水利研发大厦 12 楼
  咨询联系人:范仁平、王天骄
  咨询电话:0951—5070380    0951-5673796
  传真电话:0951—5673796

  七、备查文件
    1、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的《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特此公告。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