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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青龙管业: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2024-12-20  

    证券代码:002457             证券简称:青龙管业           公告编号:2024-083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控股子公司-宁夏
    青龙钢塑复合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管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回族自
    治区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宁夏分行)的借款事项提供了保证担保,具体情况
    如下:
                                                                              本次担保额
                                          被担保方最   截至目前    本次新增                是否
                               担保方持                                       度占上市公
  担保方        被担保方                  近一期资产   担保余额    担保额度                关联
                               股比例                                         司最近一期
                                            负债率     (万元)    (万元)                担保
                                                                              净资产比例
宁夏青龙管
             宁夏青龙钢塑复
业集团股份                      93.50%      51.74%     23,214.33     600         0.26%      否
             合管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8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及 2024 年 4 月 30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银行申请融资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
    子公司)根据 2024 年度生产经营活动和投资需要,向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 32 亿
    元(含目前生效的授信额度、尚未收回的保函等)的银行授信额度,用途包括但
    不限于公司流动资金借款、长期借款、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开具承兑汇票等。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在办理申请授信额度或进行融资时可以相互
    担保,但任一时点的累计担保余额不得高于上述授信额度;上述担保的担保对象
    仅限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除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担保均须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并另行履行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在上述授信额度、用途范围及授信有效期内行
    使具体决策权,法定代表人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一切与之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授
    信、借款、抵押、开立保函、开具承兑汇票、对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担保
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等)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
件,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公司承担。
    具体详见 2024 年 4 月 10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及中国证券报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
编号:2024-015)、《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
016)、《关于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0)、
2024 年 5 月 6 日披露的《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
034)。
    公司 2024 年召开的第九十三次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同意宁夏青龙钢塑复合
管有限公司向国开行宁夏分行申请授信 600 万元,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提供保证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次担保在股东大会批准的授信范围之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宁夏青龙钢塑复合管有限公司
       ① 成立日期:2020 年 03 月 02 日
       ② 住所:青铜峡市大坝镇青龙管业厂院内办公楼二楼 208 号房
       ③ 法定代表人:陈尚斌
       ④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
       ⑤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钢塑复合管、保
   温钢管及管件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钢压延加工;金属材料制造;工
   程管理服务;金属材料销售;防腐材料销售;机械设备租赁;住房租赁(除
   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⑦ 与公司的关系:宁夏青龙钢塑复合管有限公司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⑧ 股东(持股比例):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93.50%)、宁
   夏汇泉工程技术咨询合伙企业(4%)、潍坊东方钢管有限公司(2.5%)
       ⑨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资产、收益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4 年 9 月 30 日

资产总额                                 29,290.04             31,571.37
负债总额                                 15,435.35             16,335.05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6,000.00              8,000.00

        流动负债总额                     10,126.01             11,025.71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
                                            --                    --
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
净资产                                   13,854.68             15,125.36
营业收入                                 28,654.66             14,575.83
利润总额                                 2,510.38               1,432.79
净利润                                   2,405.99               1,295.66
信用等级状况                                --                    --
资产负债率                                52.70%                51.74%
                备注                      已审计                未审计

           ⑩ 被担保方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一)本合同由下列各方签署
       保证人: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贷款人: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二)保证范围与最高债权限额
       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 600 万元(大写:陆佰万
 元),贷款期限 3 年(即从 2024 年 12 月 20 日至 2027 年 12 月 19 日止)。
       保证人愿意就借款人偿付以下债务(合称“被担保债务”)向贷款人提供担
 保:
       1.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应偿付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
 违约金、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律
 师费、拍卖费、送达费、保全保险费、翻译费、公告费、鉴定费及其他费用,根
 据法律法规、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裁决应由贷款人承担的除外)等;
       2.借款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和费用。
       (三)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向贷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四)保证期间
    1.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项下
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
独计算。
    2.主合同约定借款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
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
年止。
    3.贷款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贷款人宣布的债
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
    (五)保证人的义务
    (一)保证人应在其正式披露中期财务报告或年度财务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向
贷款人提交其中期财务报告或年度财务报告。
    (二)保证人应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年度报告,并且确保不被列入经
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三)保证人应按照贷款人的要求,随时提供真实反映其经营和财务情况相
关文件和证明材料以及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四)如发生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保证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事件,保证
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若经贷款人合理判断,保证人资信、财务状况、偿债能力
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保证人担保能力下降导致不能满足贷款人要求的,保证人
应在贷款人要求的期限内补充其它形式的担保措施。
    (五)保证人转让、出售、分割或以其他形式处分其经营资产的行为涉及到
其总资产(按照其最近一个年度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计算)40%以上的,应事先
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
    (六)保证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或承担债务,如累计担保金额/债务金额将
超过 5000 万元或累计担保金额/债务金额将超过其最近经审计年度财务报表中
所列净资产的 30%,应事先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
    (七)保证人如减少注册资本、进行合并、分立、联营、重组、股份制改造、
计划上市、体制改革、股权结构变化和其他重大产权结构变动的,保证人应提前
30 个营业日将有关变动方案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上述变动
方案不得损害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人如变更企业名称、住所、基本户的开户行及账号、法定代表人、
经营范围、公司类型,修改公司章程,或在财务、人事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
在其依法公开披露之日起 3 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将有关资料报贷款人备案。
    四、董事会意见
    宁夏青龙钢塑复合管有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其向银行申
请研发贷款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该子公司其他股东未按照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
保或反担保,但公司对子公司经营有绝对控制权,在担保期限内公司有能力对其
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有效控制。综上,公司对其担保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
会损害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总金额为 64,778.01 万元(全
部为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占公司 2023 年度经审计归属
于母公司净资产的 28.49%。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合同实际担保余额为 40,010.09 万元(全部为对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占公司 2023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
司净资产的 17.60%。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 0 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无涉及诉讼的担保事项,不存在因担保
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