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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立讯精密:股东会议事规则(2024年6月)2024-06-04  

                       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立讯精密工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二个
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1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独立董事提议召开的,
应当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2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
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
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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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
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
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股东提出股东会临时提案的,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一)提出提案的股东不符合持股比例等主体资格要求;
    (二)超出提案规定时限;
    (三)提案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四)提案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决议事项;
    (五)提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六)提案内容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
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
件。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将提案函、授权委托书、表明股东
身份的有效证件等相关文件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召集人。
    临时提案的提案函内容应当包括:提案名称、提案具体内容、提案人关于提
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声明以及提案人保证所提供持股
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
    临时提案不存在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召集人不得拒绝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
会审议。召集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
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具体内容。
    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存在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进而认定股东会不得对该临时


                                     4
提案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临时提案的
内容,并说明做出前述认定的依据及合法合规性,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
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会议通
知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
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
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十八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
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
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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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应当明确代理人代理的
事项、权限和期限;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个人股东需提交的文件包括:本人身份证、持股票账户卡。股东委托他人出
席会议的,还应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及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需提交的文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持
股票账户卡。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及法定


                                   6
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若法人股东委托其他法人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当由代理人的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法人股东应当提交代理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代理人的法定代表
人的身份证,以及法人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7
    第二十九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
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累积投票制
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监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8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
乘以他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候
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三)选举非独立董事、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
的股票数乘以他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
公司的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四)在候选人数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每位股东投票所选的独
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非独
立董事和监事的人数,所投选票数的总和不得超过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否则
该选票作废;
    (五)股东会的监票人和点票人必须认真核对上述情况,以保证累积投票的
公正、有效。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
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
进行。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
项提案提出。


    第三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9
    第三十六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二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


                                   10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


                                  11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不能正常召开、在召开期间出现异常情况或者决议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事项、争议各方
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的信息,以及律师出具的专
项法律意见书。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第五章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对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包括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非日常业务经营交易的审批权限,按照下列计算标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或公司在一年内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
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还应提交
股东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但交易标
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但交易标的
(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2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还应提
交股东会审议;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七)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交易以及与关联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事项,
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下的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进行审批。
    (八)除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
对外担保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前款第(四)项或第(六)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以不提交股东会审议,而由董事
会审议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议事规则: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


                                     13
或规范性文件后,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相抵触;
    2.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3.股东会决定修改本议事规则。


    第五十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作为公司章程附
件,修改时亦同。其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所修订
的相关内容,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
订)》于 2024 年 7 月 1 日正式施行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由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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