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讯精密: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2024年6月)202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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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
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防止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进一步维护公司
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起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防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关联方资金占用行
为的发生,特制定本专项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大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以及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
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
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为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
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
关联方资金,为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
情况下给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
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
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
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
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
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
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
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七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关联
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维
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设立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为公司防止关联方占用公
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成员由相关董
事、独立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各子公司法人代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内
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一条 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关联方
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
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关联方拒
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并
对相关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的,董事会应当
自知悉占用公司资金、由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申
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具体偿还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执行。在董事
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
1/2 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
股东,有权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大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控股股东
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之内。
第十五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的
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帐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
的行为。
公司被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关联方以非现
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
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
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
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
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
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
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
避投票;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整、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
要求。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
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大
会予以罢免。
第十七条 公司或所属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
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或所属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
处分及经济处罚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由本公司董事会行使。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