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宝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1月)2024-01-20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 经 2024 年 1 月 19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去
委员职务,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
必要说明。当委员辞职导致出现不符相关规定的情况时,该委员的辞职应当在下
任委员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处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
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
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
(六)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按需召开,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
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应当予以回避。因提名
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
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
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
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
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证
券法务部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今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
行,并及时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后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