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宝股份: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2024-05-14
证券代码:002478 股票简称:常宝股份 编号:2024-030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的议案》,同意 2024 年度公
司及子公司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事项提供总额度
不超过人民币 28 亿元的担保(含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之间的担保)。在上述
额度范围内,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担保额度进行调剂,但对于资产负债率 70%
以上的担保对象与资产负债率 70%以下的担保对象的担保额度不能调剂。任一时
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该额度可循环使用,有效
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媒体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登载的《关于 2024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
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该事项已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经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二、担保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常州常宝精特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宝精特”)根据
业务发展需要,近日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
行”)签订了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公司同意为常宝精特与招商银
行在签订的上述协议最高本金金额总计 30000 万元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具体担保金额以实际使用金额为准),并签订不可撤销担保书。
招商银行与公司无关联关系,以上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上述担保在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常州常宝精特钢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72474978U
成立日期:2005 年 04 月 26 日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注册地址:常州市延陵东路 558 号
注册资本:15100 万元人民币
法人代表:韩巧林
经营范围:从事新型合金材料、钢管的生产加工,销售自产产品;从事新型
合金材料、钢管及其原材料的进出口业务及国内批发业务。一般项目:汽车零部
件及配件制造。
经营情况: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报数据,经审计),资产总额
115,493 万元,净资产 95,425 万元;2023 年实现营业收入 120,748 万元,利润
总额 13,191 万元,净利润 11,710 万元。
股东情况:常宝股份出资额 9060 万元,出资比例 60%,常宝股份的全资子
公司常宝国际出资额 3171 万元,出资比例 21%;凯信国际出资额 2869 万元,出
资比例 19%。
是否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否
四、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担保对象: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2、债务人、被担保人:常州常宝精特钢管有限公司
3、保证人: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4、主债权种类:借款、商业汇票承兑、票据贴现或信用证等
5、保证方式:连带保证责任
6、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全部债务,具体包括:根据主合同向债
务人发放的贷款、议付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
因履行主合同项下所承兑的商业汇票或所开立的信用证项下付款义务而为债务
人垫付的垫款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在主合同项
下所贴现的全部汇票金额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
实现担保权和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送达
费、差旅费、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费等)及其他一切相关费;如主合同项下贷
款系应债务人申请对旧贷、票据贴现款或信用证议付款进行偿还或转化,或应债
务人申请,在保证责任期间内以新贷偿还主合同项下信用证、票据等垫款债务的,
由此产生的债务纳入担保范围。
7、保证期限: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借款或其他债务到期之日或垫款之
日起另加三年。借款或其他债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
三年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外提供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0 万元。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余额为人民币 7.45 亿元,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之间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0.04 亿元,上述担保余额合
计 7.49 亿元,未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公司及子公司无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对外担保,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且不存
在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影响
本次被担保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常宝精特,常宝精特的其他股东已按照出
资比例提供了同等比例保证措施。公司对常宝精特具有实际控制权,公司能够控
制其经营及管理,其具有偿债能力,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事项符合公司及子
公司实际生产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