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润邦股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9-21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于 2024 年 9 月 20 日(星期五)在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西路 9 号公
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公司委
托,指派律师出席会议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江苏润邦
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
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
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本所律师同意将其
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该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法律意
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本次公司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即
2024 年 8 月 31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上述
《临时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
事项、召开方式等有关事项。说明股东有权出席现场会议,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
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
联系电话以及联系人姓名。会议议题的具体内容已在公告中予以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9 月 20 日(星期五)下午 15 时 30 分。
     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9 月 20 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西路 9 号公司会议室。
    经验证,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十五天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
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和股东名册等文件,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委托代理人为 1 名,代表股份 188,457,747 股,占公司总股本 886,468,413 股的
21.2594%。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并经核查确认,在网络
投票时间内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23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
份数 5,957,567 股,占公司总股本 886,468,413 股的 0.6721%。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均具有合法有效
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
格。
     3、召集人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 1、《关于调整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议案 2、《关于聘任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议案与《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
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
    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就公告列明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和《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所律师
经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
     (一)非累积投票提案
     议案 1、对《关于调整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票 190,391,616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94,415,314 的 97.9304%;反对票 3,736,69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20%;弃权票 287,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
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票 1,933,86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
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4607%;反对票 3,736,698 股,占
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7219%;弃权
票 287,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174%。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2、对《关于聘任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票 193,091,05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94,415,314 的 99.3188%;反对票 1,088,96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01%;弃权票 235,3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
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1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票 4,633,30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
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7718 %;反对票 1,088,962 股,占
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2786%;弃权
票 235,3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496%。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中
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1)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或者过去十二个月内曾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2)单独或者与
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为普通议案,已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表
决结果,会议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决议。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无副本。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蔡斌


                                        经办律师:_______       __ ___
                                                        蒋卫忠


                                                   _________      ____
                                                        薛祖望
                                                     2024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