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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永强: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05-17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经2024年5月16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 1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 2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5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 5
第六章   附则 ........................................................................................................................... 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
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本公司的子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
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项目,未经公司股东大会
依法作出决议,不得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要做到规范、公开、透明。
    第五条 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管理制度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
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
履行保荐职责,按照相关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帐户(以下简称“专户”)集
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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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
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 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 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
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
为共同一方。
    上述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
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第十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
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
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
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
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主管经理签字后报财务部,由财务部经办人员审核后,逐级由项
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总裁签字后予以付款,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股东大会
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项目实施部门应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按计划进度完成,确因不可
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公司应对实际情况公开披露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禁止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募
集资金。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
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
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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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 超过本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
划金额50%的;
    (四) 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监事会
以及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
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监事会
以及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节
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
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鉴证报告。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公司已在
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
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
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
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
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
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安全性分析,
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
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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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
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
资。
     第二十二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
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
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
措施;
      (五)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
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
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
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地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借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项
目的进度情况使用。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机构出具专项意见,项目涉及关联
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
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
下要求:
      (一)公司应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二)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借款或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
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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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
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项目进
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
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
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披露与控
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
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项目终止出现节约资金,拟将部分
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帐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
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
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审计监察部
没有按照前述规定提交检查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
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和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
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
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鉴证报
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
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
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编制以
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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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六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
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
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
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
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等,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
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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