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强: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2024-05-17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经2024年5月16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条件 ........................................................................................ 1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和履职方式 ........................................................................................ 3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保障 ................................................................................................... 6
第五章 附则 ........................................................................................................................... 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进一步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提高公司质量,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文件,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的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断关系的董事。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的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必要时应提
出辞职。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
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本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条件
第六条 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四)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五) 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时间和精力;
(六)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七)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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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
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 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
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 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 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
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公司董事会。公司董
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
露。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
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
利。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
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
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
的,公司将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也将及时予以披露。独
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
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公司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将立即按规定解除
其职务。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
行说明。公司将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少于三名时,或者独
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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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
的审查意见;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公布相关内
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
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
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
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员,且应担任审计委员会的召集
人。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和履职方式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
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
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 对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所列公司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
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 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 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 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
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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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
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
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
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和第二十七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
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二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
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
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
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
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
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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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
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
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
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
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
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
字确认,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
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 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 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 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括以
下内容:
(一) 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 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 对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事项进行
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 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
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 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 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 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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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发表公开声明:
(一) 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 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
(三) 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时,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
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 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 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
在其离职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为止。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保障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
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
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
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 公司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公司证券
投资部、董事会秘书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定期
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或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工作。董事会秘书应当
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
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
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
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
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
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包括:
(一) 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
(二) 参加董事会会议期间发生的差旅、交通等费用;
(三) 其他经核定为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发生的费用。
第四十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
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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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并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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