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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荣盛石化: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12月)2024-12-17  

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4 年 12 月
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
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
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
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等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
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
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
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
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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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
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
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
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
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
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可以在协议中约定比上述条款更加严格的监管要
求。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
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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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
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
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资。
    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
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
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十二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
投资项目。
    第十三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监事会以及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
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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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
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第十五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
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地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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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归还银行贷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超募资金在尚未使用之前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
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
出具专项意见,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按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
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
外披露;
   (二)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
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第十八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的期限
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以及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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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安全性分析,
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首次披露后,当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
重大不利因素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示风险,并披露为确保资金安全已采取
或者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者募集资
金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变
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
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
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二个交
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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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用途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
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
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
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该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
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使用该项目节余
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监事会以及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
净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单 个或 者 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占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出现
节余资金,拟将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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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
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
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
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
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和使用情况,每半
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
具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
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
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
度等。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
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提出鉴证结
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
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二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
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
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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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调查中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使用
募集资金或监督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使用募
集资金或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中未加以定义的各名词/概念的定义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确定。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政策,与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新发布的规则相冲突时,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
策以及证券交易监管部门最新颁布的法规、规则为准,届时,公司将适时对本制
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本制
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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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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