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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西证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5月)2024-05-25  

                                                               董事会议事规则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经 2024 年 5 月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分拆、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宜并作出决议;
    (九)审议本规则第四条所规定的交易事项、第五条所规定的关
联交易事项、第六条所规定的募集资金使用事项;并在股东大会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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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委托理财、对外捐赠等其他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根据董事长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董事长或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执行委员会委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合
规总监、首席风险官、首席信息官、以及实际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其他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
执行委员会的工作;
    (十七)审议公司信息技术管理目标,对信息技术管理的有效性
承担责任;
    (十八)决定公司文化建设的总体目标;对文化建设的有效性承
担责任;
    (十九)审定公司 ESG(环境、社会及治理)战略、愿景、目标
等,并对其有效性负责;
    (二十)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推进风险文化建设,审
议批准公司的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审议批准公
司全面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公司定期风险评估报告;建立与首席风
险官的直接沟通机制;
    (二十一)决定公司的合规管理目标,对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
责任;审议批准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年度合规报告;决定解聘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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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建立与
合规负责人的直接沟通机制;评估合规管理有效性,督促解决合规管
理中存在的问题;
    (二十二)决定公司廉洁从业、诚信从业管理目标,对廉洁从业、
诚信从业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二十三)承担洗钱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确立公司洗钱风险管
理文化建设目标;审定公司洗钱风险管理策略;审批洗钱风险管理的
政策和程序;授权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洗钱风险管理;定期审阅反
洗钱工作报告,及时了解重大洗钱风险事件及处理情况;
    (二十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
他职权。
    董事会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属于公司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范围
的,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日常事务处理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
事会印章。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为履
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
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
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四条 交易事项的审议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财务资助、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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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净资产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 万
元人民币;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 万元人民币。
    公司发生前款所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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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一次性投资总额(或处置资产总额)或在四个月内累计投资总额
(或处置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 10%,
超过该比例时,应报股东大会批准。
    上述对外投资不包括证券的自营买卖、证券的承销和保荐、资产
管理、私募投资基金和另类投资业务等日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交易。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
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计算,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披
露并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条 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
    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以及公司拟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关联交易(公
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公司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属于下列情形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一)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二)成交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关联交易(但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
免公司义务的交易以及对外担保除外);
    (三)没有具体金额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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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订立合同(聘用合同除外)
或进行交易;
      (五)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募集资金使用的审议
      涉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属于下列情形的,应由董事会审议: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
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八)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
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的;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
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本项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
中披露;
      涉及募集资金使用的,属于下列情形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二)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三)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占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情形下,
公司使用节余资金的;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或者低
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
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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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对外担保的审议
       公司除依照规定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外,不得为股东或者股东的
关联人提供融资。公司不得为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担保,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20%,且不得在股票
承销过程中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或向以买卖股票为目的的客户贷款
提供担保。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单笔担保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形。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累积计算的原则适
用本条的规定。除根据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外,其他
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的,除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第八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由
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九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
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的意见。
       第十条 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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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十一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
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
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
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
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
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二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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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
持。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
日和八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传真、信函或电子邮件等
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非直接送达的,
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召集人可以不受前
述通知时限、方式的限制,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发出会议
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会议的议题应当事先拟定,董事会应当按规定的时间事先
通知所有董事,并应提供足够资料。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
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
期召开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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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
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
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
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六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公司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
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
报告。
    董事与董事会拟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的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是否与拟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
可以由董事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确定。出席董事会的
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
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董事应当
出席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董事本人确实不能出席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按
其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独立董事不得委托
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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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投票意愿和有效期限;
    (四)委托人的签字或盖章、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
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
明受托出席的情况。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
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八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
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
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
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
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
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九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应采取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方式召开。由于紧急情况、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举行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的,董事会临
时会议可以信函、传真等方式进行书面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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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采取视
频或者电话方式召开会议,董事通过电话、视频方式对审议事项发表
意见后,应将其对审议意见的书面意见签字确认后传真或提交至董事
会办公室。
    董事会审议按《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日常关联交易除外),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全体会
议,董事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或以通讯方式参加表决。
    第二十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
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公司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
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
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
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
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
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
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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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或书面表决的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
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三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
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并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
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
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及下一
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
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四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
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
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
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取得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宜,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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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第二十五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在董事会或者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
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
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
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七条 关于利润分配的特别规定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
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
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
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
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
决议。
       第二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九条 暂缓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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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
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
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
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条 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
进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一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
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
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会议记录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
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
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三条 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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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
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
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
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
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
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由
合同约定,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第三十四条 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
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
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
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
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二十年。
    第三十七条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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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如发生矛盾,以《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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