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鼎龙: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24-07-31
证券代码:002502 证券简称:ST 鼎龙 公告编号:2024-056
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鼎龙文化”)于2024年4月
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62024006号)。因公司涉
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2024年7月30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
“广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4〕15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具体内容
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龙学勤、方树坡、王小平、张文龙、刘江:
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
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
实、理由和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鼎龙文化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寻甸金林钛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甸金林)为鼎龙文化控股子公司云南中
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钛科技)的子公司。2021年,寻甸金林虚增钛精矿
产量23,120.55吨,并将前述虚增的钛精矿经由云南玖迈商贸有限公司、开远市德
晟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给富民龙腾钛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腾钛业)、云南
铜业(集团)钛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铜钛业)。上述交易标的钛精矿未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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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货物未实际交付,销售合同未实际执行,相关经济利益未流入企业,不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有关收入确认要求。
鼎龙文化将上述虚增的存货、营业收入及利润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导致
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21年度虚增
存货9,580,821.56元,虚增利润总额2,147,160.01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6.30%;
2022年上半年虚增营业收入45,778,689.00元、虚增利润总额37,903,539.96元,分
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9.72%、64.10%。
上述有关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
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2023年4月,鼎龙文化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21年年
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进行了更正调整。
我局认为,鼎龙文化公告的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
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
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鼎龙文化涉案期间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
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龙学勤作为鼎龙文化时任董事长、总
经理,主持鼎龙文化全面工作,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同时担任中钛科技时任
董事,以及龙腾钛业时任董事、云铜钛业时任董事,未勤勉尽责,是对鼎龙文化
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方树坡作为鼎龙文化时任董事以及
中钛科技董事长,全面负责中钛科技的经营管理,同时担任龙腾钛业时任董事长、
云铜钛业时任董事长,未勤勉尽责,是对鼎龙文化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王小平作为鼎龙文化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代财务总监,
主管信息披露工作,部分涉案期间代行统筹财务管理工作,同时担任中钛科技时
任董事,以及云铜钛业时任董事,未勤勉尽责,是鼎龙文化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张文龙作为中钛科技时任财务总监、鼎龙文化时任投资总监、会计机构负责
人,主管中钛科技的会计工作,参与审核涉案钛精矿销售业务文件,是鼎龙文化
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刘江作为寻甸金林时任总经理,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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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寻甸金林的日常生产管理,主持寻甸金林钛精矿的生产事宜,签署寻甸金林生
产报表等生产相关文件,参与审核涉案钛精矿销售业务文件,是鼎龙文化上述信
息披露违法违规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提供材料、公司已
追溯调整相关财务数据等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
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二、对龙学勤、方树坡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三、对王小平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四、对张文龙、刘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作
出的处罚决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
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1、针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存货及营业收入虚增问题,公司已
于2023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前期
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及更正后的相关定期报告,对相关期间的财务报告数据进
行了更正调整。
2、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所述事实及相关规定,公司判断本次收到
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
法强制退市相关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股票因2024年6月19日至2024年7月16日期间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
低于1元/股,触及交易类退市相关情形,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24年7
月17日起停牌。公司于2024年7月2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拟终止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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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公司部函〔2024〕第181号),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2024年7月23日披露的《关于收到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53)。
4、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8.1条第(八)
款相关规定,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
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9.5.2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
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的,
其股票交易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基于上述规定,公司将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
警示,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5、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对于本次行政处罚涉
及事项给公司带来的负面影响深表歉意,并将引以为戒,要求公司及有关子公司
相关人员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信息披露规则及企业会计准
则的学习,进一步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加强关键业务环节管理,提
升财务核算水平,切实提高公司整体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6、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请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
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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