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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协鑫集成: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2-23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24-017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2 月 22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2 月 22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2月22日9:15—
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22日9:15至2024年2月22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 28 号(协鑫能源中心)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钰峰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45 人,代表股份数为 1,660,341,62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380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3 人,代表
股份数为 1,415,172,14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189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2 人,代表股份数 245,169,48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907%。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2 人,代表股份
245,169,48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190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代
理人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2 人,代表股份 245,169,48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1907%。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1、以特别决议案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新增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656,305,000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99.7569%;反对 4,036,626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
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2431%;弃权 0 股,占所有参
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00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41,132,855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535%;反对 4,036,626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65%;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杨博律师、曹涵茗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