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集成: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3-19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24-029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3 月 18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3 月 18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3月18日9:15—
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18日9:15至2024年3月18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 28 号(协鑫能源中心)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钰峰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45 人,代表股份数为 448,992,529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674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1 人,代表股份
数为 153,153,84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17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4 人,
代表股份数 295,838,68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568%。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5 人,代表股份
448,992,52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674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代
理人 1 人,代表股份 153,153,84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6179%;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 44 人,代表股份 295,838,68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0568%。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签署 EPC 总承包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控股
股东协鑫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营口其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协鑫建
设管理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该项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47,292,421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99.6213%;反对 1,596,508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
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3556%;弃权 103,600 股,占所
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231%。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47,292,421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13%;反对 1,596,508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56%;弃权 10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杨博律师、曹涵茗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的股东及监事会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议案;上
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