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24-065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6 月 18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6 月 18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6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6 月 18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2、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 28 号(协鑫能源中心)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马君健先生,董事长朱钰峰先生因公务无法出席,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马君健先生主持会议。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25 人,代表股份数为 1,808,764,17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917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6 人,代表 股份数为 1,568,533,39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811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9 人,代表股份数 240,230,78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063%。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2 人,代表股份 393,592,02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727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代 理人 3 人,代表股份 153,361,24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6214%;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 19 人,代表股份 240,230,78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1063%。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该议案使用 累积投票制表决; 表决情况: 1.01 《选举朱共山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806,885,06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9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91,712,9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5226%; 朱共山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选举朱钰峰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806,885,06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9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91,712,9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5226%; 朱钰峰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选举孙玮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805,757,76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33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90,585,6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2362%; 孙玮女士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选举朱战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806,885,06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9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91,712,9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5226%; 朱战军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选举蒋卫朋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806,885,06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9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91,712,9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5226%; 蒋卫朋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6《选举马君健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806,885,74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9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91,713,6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5227%; 马君健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该议案使用累 计投票制表决; 表决情况: 2.01《选举程博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1,807,438,85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2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92,266,7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633%; 程博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选举张利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1,807,068,66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0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91,896,5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5692%; 张利军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选举霍佳震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1,807,438,16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2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92,266,0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631%; 霍佳震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该议案使 用累计投票制表决; 3.01《选举李克存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同意 1,807,438,84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2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92,266,7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633%; 李克存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3.02《选举戴梦阳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同意 1,805,768,16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34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90,596,0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2388%; 戴梦阳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4、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807,546,666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99.9327%;反对 1,105,508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 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611%;弃权 112,000 股,占 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062%。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92,374,521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07%;反对 1,105,508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09%;弃权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杨博律师、曹涵茗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