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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顺洁柔:202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9-28  

证券代码:002511            证券简称:中顺洁柔        公告编号:2024-60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2024 年 9 月 27 日(星期五)14:3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27 日的
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27
日 9:15-15:00。
    4、会议主持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刘鹏先生主持。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地址:中山市西区彩虹大道 136 号)。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 976 人, 代表股份
690,658,5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300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1
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 3 人,代表股份 643,743,8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9.680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73 人,代表股份 46,914,682 股,占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206%。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 973 人,代表股份 46,914,6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620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73 人,代表股份
46,914,6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206%。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表
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89,006,0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607%;反对 1,269,5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38%;弃权 382,9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5,262,2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777%;反对 1,269,5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060%;弃权 382,9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63%。


    2、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89,455,0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258%;反对 914,9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1325%;弃权 288,5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5,711,2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348%;反对 914,9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2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502%;弃权 288,5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51%。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潘波、吴任桓
    3、结论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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