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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辉隆股份:辉隆股份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11-20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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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承义法字第 00307 号

致: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

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束晓俊、方娟律

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4 年 11

月 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关于

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9 日 14:50 在安徽省合肥市祁门路 1777 号辉隆大厦 19 楼会议室如期召

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 254 人,代表股份总数 368,924,1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5736%,均为截止至 2024 年 11 月 12 日(股

权登记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1 人,代表股

份数 358,151,4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3888%。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 243 人,代表股份数 10,772,7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48%。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本律师也现场出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公司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上述提案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出,上述提案与会议通知一并进行了公告。本次

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取消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

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

果为: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368,185,517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7998%;反对 59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20%;弃权 141,0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0,035,2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1441%;反对 59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5.5467%;弃权 141,0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92%。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2024)承义法字第 00307 号《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束晓俊



                                           方   娟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