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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领益智造: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4-04-10  

证券代码:002600            证券简称:领益智造         公告编号:2024-025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12 月 7 日和
2023 年 12 月 2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 2023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4 年度担保事项的议案》。为保证公
司及其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2024 年度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拟为公司及
子公司的融资或其他履约义务提供担保,预计担保总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3,500,000 万元。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公司对子公
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进行调配,亦可对新成立的子公司分配担保额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8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
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4 年度担保事项的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2024 年 2 月 20 日,公司子公司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
益科技”)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签订了
《资产池业务合作协议》,中信银行为公司及部分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00 万元的资产池专项额度授信,公司及部分子公司在授信额度内提供互相担
保。
    为推进本资产池业务合作,近日公司、公司子公司东莞盛翔精密金属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东莞盛翔”)、东莞领益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
莞领益”)、东莞领杰金属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领杰”)与
中信银行签订了《资产池业务最高额质押合同》,加入本次资产池质押担保:


                                     1/6
      (1)公司在 2024 年 4 月 8 日至 2025 年 3 月 8 日的期间内与子公司共享不
 超过 50,000 万元的资产池专项额度,并以入池资产提供互相担保;
      (2)东莞盛翔在 2024 年 4 月 8 日至 2025 年 2 月 23 日的期间内与公司及
 其他子公司共享不超过 50,000 万元的资产池专项额度,并以入池资产提供互相
 担保;
      (3)东莞领益在 2024 年 4 月 8 日至 2025 年 8 月 8 日的期间内与公司及其
 他子公司共享不超过 50,000 万元的资产池专项额度,并以入池资产提供互相担
 保;
      (4)东莞领杰在 2024 年 4 月 8 日至 2025 年 2 月 23 日的期间内与公司及
 其他子公司共享不超过 50,000 万元的资产池专项额度,并以入池资产提供互相
 担保。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
 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担保后被担保公司担保额度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股东大会审议通                                        被担保方本次使
   公司类别                                    被担保方
                    过的担保额度                                          用的担保额度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负债率<70%
                        1,500,000
  的控股子公司
                                       东莞盛翔精密金属有限公司
                                                                                 50,000

资产负债率≥70%                      东莞领益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
                        2,000,000
  的控股子公司
                                    东莞领杰金属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
     合计               3,500,000                  -                             50,000
      被担保人公司、东莞盛翔、东莞领益、东莞领杰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
 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

        三、《资产池业务最高额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出质人(甲方):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东莞盛翔精密金属有限公司、
 东莞领益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东莞领杰金属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
      质权人(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1、质押担保的主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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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乙方因与指定融资人在担保期间内所签
署的主合同(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
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
    2、担保期间
    本次最高额质押担保期间如下:
    (1)公司在 2024 年 4 月 8 日至 2025 年 3 月 8 日的期间内(包括该期间的
起始日及届满日)在债权最高额限度内以入池资产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
    (2)东莞盛翔在 2024 年 4 月 8 日至 2025 年 2 月 23 日的期间内(包括该期
间的起始日及届满日)在债权最高额限度内以入池资产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
    (3)东莞领益在 2024 年 4 月 8 日至 2025 年 8 月 8 日的期间内(包括该期
间的起始日及届满日)在债权最高额限度内以入池资产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
    (4)东莞领杰在 2024 年 4 月 8 日至 2025 年 2 月 23 日的期间内(包括该期
间的起始日及届满日)在债权最高额限度内以入池资产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
    3、债权最高额限度
    债权本金人民币伍亿元整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保管质押财产以及为实现债权、质权等
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
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
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4、质押担保范围
    质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保管质押财产和为实现债权、质押权等
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
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
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5、履行债务的期限规定
    指定融资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
偿债务,则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均为该部分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发生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债务提前到期,


                                    3/6
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
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
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之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
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乙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以该业务项下贴现的商
业承兑汇票的到期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
为保理业务,以主合同债务人在保理业务对应的基础交易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日或
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到期日以孰先为准)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乙方实际支付款项
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6、质押资产及质押率的约定
    本合同项下可质押资产范围及其质押率以资产池项下《可质押资产清单》为
准,包括人民币保证金、电子票据、应收账款、中信银行存单等,合同约定质押
率为 100%。乙方有权根据质押物情况、甲方信用状况及乙方内部风险管控要求
等确定可质押资产范围及质押率,乙方亦有权对可质押资产范围及质押率进行变
更,变更后的《可质押资产清单》自乙方书面通知甲方时生效,各类质押资产价
值以乙方最新通知的《可质押资产清单》中载明的质押率进行计算,甲方对此不
持异议。
    7、质押资产及质押权利
    以电子票据出质的,如出质票据先于主债权到期的,或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
之日主合同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且乙方选择持有票据到
期的,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直接将出质票据办理委托收款,到期托收回款应存入
回款保证金账户继续为乙方提供质押担保或直接用于清偿债务。乙方选择持有出
质票据到期,不免除主合同债务人按照资产池质押融资业务项下《综合授信合同》
及具体业务协议的约定按期还款的义务,也不视为乙方放弃其在资产池质押融资
业务项下签署的《综合授信合同》及具体业务协议项下的权利。
    甲方以信用证作为付款方式的应收账款出质的,如出质应收账款先于主债权
到期的,或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主合同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
分债务且乙方选择持有出质应收账款到期的,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直接将出质应


                                  4/6
收账款对应的信用证办理委托收款,到期托收回款应存入回款保证金账户继续为
乙方提供质押担保或直接用于清偿债务。乙方选择持有出质应收账款到期,不免
除主合同债务人按照资产池质押融资业务对应《综合授信合同》及具体业务协议
的约定按期还款的义务,也不视为放弃其在资产池质押融资业务对应《综合授信
合同》及具体业务协议项下的权利。应收账款入池后暂不支持出池。
    甲方以其持有的中信银行电子存单出质的,如存单先于主债权到期的,甲方
在此不可撤销的同意并授权乙方于资产到期日直接将甲方资金账户内资金划转
至回款保证金账户继续为乙方提供质押担保。如主债权先于质押存单到期且主合
同债务人未如约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的,乙方有权选择持有资产到期(含可转存
存单按约定的转存次数转存到期),也有权选择直接扣划存单内资金用于清偿主
合同项下债务,因提前扣划造成的利息损失由甲方承担。如乙方选择持有资产到
期的,乙方有权直接于资产到期日扣划甲方资金账户内资金用于清偿债务,未清
偿部分不免除主合同债务人按照资产池质押融资业务项下《综合授信合同》及具
体业务协议的约定按期还款的义务,也不视为放弃乙方在资产池质押融资业务项
下《综合授信合同》及具体业务协议项下的权利。本合同项下质权的效力及于质
押资产及其孳息,资产池内出质资产均为资产池专项额度项下所有债权提供担保。
    8、质权的实现
    甲方同意乙方选择任何一种方式实现质权,包括直接兑现、处分或支取、折
价、变卖、拍卖等方式,乙方依法不经诉讼程序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出
质权利。乙方实现质押权利所得价款,在支付实现质权过程中的费用(包括但不
限于诉讼费、保管费、税费等)后,优先用于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合同项
下质权实现时所得的款项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本合同以及主合同约定的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各项应付费用、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等;
    (2)支付主合同项下应付罚息、复利;
    (3)支付主合同项下应付利息;
    (4)支付主合同项下应付本金。
    本合同项下实现质权所得款项不足以偿还或支付同一顺序的全部款项的,乙
方有权选择偿还款项的比例及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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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 841,305.24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
期(2022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的 49.01%。其中,
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 739,551.84 万元,合并报表范围
内的子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 34,175.51 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对母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 65,588.00 万元,对参股子公司无担保余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
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资产池业务最高额质押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




                                   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