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00 证券简称:领益智造 公告编号:2024-089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会议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4、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议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贾双谊先生 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2024 年 8 月 14 日(星期三)14:30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8 月 14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8 月 1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京基滨河时代大厦 B 座 12 楼会 议室 5、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5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1,246 人,代表股份 4,246,800,23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60.5978%,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1的 60.8586%。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3 人, 代表股份 4,139,525,12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0671%,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59.3213%;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1,243 人,代表股份 107,275,11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5307%,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7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 共计 1,245 人,代表股份 107,276,21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5307%,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73%。 (3)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法律顾问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 表决情况如 下: 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188,357,8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6238%;反对 58,238,4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14%;弃权 20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8,833,8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5.5216%;反对 58,238,4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2883%;弃权 20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01%。 1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剔除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 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与《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本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188,568,9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6288%;反对 58,022,3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63%;弃权 20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9,044,9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5.7184%;反对 58,022,3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0869%;弃权 20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4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与《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本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188,480,6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6267%;反对 58,068,0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73%;弃权 25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8,956,6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5.6361%;反对 58,068,0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1295%;弃权 25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4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与《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本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5 4、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 同意 4,175,122,2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122%; 反对 71,348,2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00%;弃权 329,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5,598,2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3.1837%;反对 71,348,2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5089%;弃权 329,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7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与《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本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5、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175,690,0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3256%;反对 70,760,0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662%;弃权 35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8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6,166,0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3.7130%;反对 70,760,0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9607%;弃权 35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6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与《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本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6、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 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175,115,7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4/5 的 98.3120%;反对 71,334,7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97%;弃权 349,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2,1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5,591,7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3.1777%;反对 71,334,7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4964%;弃权 349,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6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与《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本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见证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并出 具法律意见 书,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 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5/5